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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财税方针政策。拟订本级财政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二)起草财政、财务、会计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管理地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地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受地区行署委托,向地区人大工委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组织地本级预决算公开。
(四)承担税收保障平台相关工作。
(五)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承担彩票管理的有关工作,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六)执行国库管理制度、集中收付制度。负责政府财务报告工作。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七)落实和执行国家和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承担省财政厅转贷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赠)款相关工作。
(八)负责地区行署向地区人大工委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九)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执行国家和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地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负责地本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
(十)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办理和监督地本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进度及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执行政府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十二)负责管理本级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按权限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工作。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推进地方国有企业改革重组,推进现代化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国有资本布局。
(十四)完成地委、地区行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
1.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2.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全面执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深化税收制度改革。
3.防范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规范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严控法定限额内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着力防控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地区税务局非税收入管理职责分工。地区财政局执行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负责非税收入账户、收缴方式、退付退库等管理。地区税务局等部门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做好非税收入征缴、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和违法处罚等工作,有关非税收入项目收缴信息与地区财政局及时共享。
2.与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管理地直党政机关和具有行政职能的参公单位以及在地区行署各办公区办公的其他单位的办公用房,上述单位的其他资产和其他地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由地区财政局负责管理。地直机关办公用房的物业、调剂、维修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办公用房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处置等管理职责由地区财政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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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财政局 办公室机构职责:负责局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负责机关文电、信息宣传、安全保卫、接待、秘书事务、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管理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审计、资产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