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法[20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部内各单位,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行政审批管理,继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等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目录实施审批。我部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已经国务院审定,并按要求向社会公开。今后,部内各单位不得在公开的项目目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审批项目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等问题。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此外,对由其他部门牵头实施、涉及财政职能的审批项目,部内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实施审批,切实履行财政职能。
二、进一步优化管理保留的审批事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各单位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制度建设,细化审批标准和规则,规范审批行为,最大限度减少行政裁量权。研究运用科技手段,建立统一的网上行政审批平台,以便于审批对象申请、查询。
三、确保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对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的审批事项,各单位要落实到位,做好取消和下放事项的衔接工作,及时清理修改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取消的项目,不得以备案、核准等形式变相继续实施审批。对下放的项目,部内单位要研究承接配套方案,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相关准备,切实做好承接工作,确保审批工作顺利衔接。对移交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管理的项目,要加强对行业组织的扶持、指导、监督,促进行业规范自律管理。
四、加大审批事项信息公开力度。一是加强审批事项信息公开。部内单位对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在本单位网页进一步公开审批事项的受理机构、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是否收费等内容;根据各单位公开情况,再通过我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专栏汇总公开。二是加强审批项目调整信息公开。对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的审批项目信息,及时在我部门户网站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专栏公开。三是推进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各单位要积极推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过程、结果公开,重点做好行政许可办理情况公开工作。
五、进一步研究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各单位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认真收集并研究目录公开后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一步梳理本单位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取消或下放后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进一步加大取消和下放力度。改革管理方式,向“负面清单”管理方式迈进,清单之外的事项由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定、由社会自律管理或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审批。
一、【目的意义】为保证网上政务服务用户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自然人、法人用户注册、验证应采用实名制。统一用户注册和验证是开展互联网+政务服务、建立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线上服务法律关系的前提,是今后全国政务服务实现网上“一地注册,各地互认”的基础。在您成为“互联网+政务服务”实名注册用户(简称“注册用户”)之前,请确认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同意遵循本协议之所有约定。
二、【协议适用主体范围】订立本协议的用户,应当是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三、【服务内容】 注册用户能够访问财政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网站、检索静态信息、进行在线咨询、申办政务服务事项,可在用户空间查询所办事项的过程信息和历史信息,储存信息资料,并自行维护用户空间信息。
四、【用户承诺与授权】用户在财政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进行注册和使用时承诺和确认:
(1)遵守中国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2)遵守所有与网络服务有关的网络协议、规定和程序;
(3)提供及时、详尽及准确的个人资料;
(4)运用本人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社保帐号、公积金帐号等个人信息进行实名验证;
(5)及时更新注册资料;
(6)同意接收来自政务服务机构推送的信息;
(7)在提请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过程中,按服务内容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要件材料,并及时对上传本平台的要件材料做好更新维护;
(8)自愿选择物流快递、网上支付等第三方服务时,及时提供真实姓名、联系地址、联系方式、账户等相关个人信息;
(9)不存放与政务服务申办无关的信息内容。
五、【用户的密码和安全性】注册用户应妥善保管密码,不得将帐号、密码提供给他人使用。建议定期修改密码,以确保帐号安全。用户在使用本服务时,必须通过财政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提供的技术接口、登陆页面及其他合法通道进行注册、登陆及信息授权等操作,否则,造成的账号信息、密码泄露或其他损失由注册用户自行承担,帐号操作的行为由注册用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内容所有权】财政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提供的网络服务内容可能包括:文字、软件、声音、图片、录像、图表等。所有这些内容受版权、商标和其他财产所有权法律的保护。用户只有在获得财政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或其他相关权利人的授权之后才能使用这些内容,而不能擅自复制、再造这些内容,或创造与内容有关的派生产品。
七、【禁止条款】 注册用户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政务服务机构有权终止为用户提供服务,并保留追责的权利。
八、【隐私保护】财政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保证不对外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用户注册资料及用户在使用网络服务时存储的非公开内容,但下列情况除外:
(1)事先获得用户的明确授权;
(2)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3)按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4)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5)为维护财政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的合法权益。
九、【注意事项】 政务服务机构将加强网络安全和风险防控,因技术原因和网络中断等因素,可能会造成注册用户的实时操作无效和暂停,请注意备份相关资料。
十、【其他规定】 政务服务机构依照本服务条款及后期依法发布的补充规则,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原则上不再重复另行签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