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
(二)负责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负责制定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
(三)负责制定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承担医保目录准入相关工作。负责制定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负责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四)负责制定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和欺诈骗保行为。
(五)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规定,指导全县医疗保障经办业务。
(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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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8:30-11:30 13:00-17:00(秋冬季) 8:30-11:30 13:30-17:30(春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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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5月1日至9月30日8:30-11:3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8:30-11:30、13:3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