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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生态环境基本制度,建立健全市级生态环境相关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并贯彻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贯彻落实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承接建设生态强省有关工作部署。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组织突发重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各县(区)政府对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贯彻落实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各县(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查市政府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全市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落实省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目标、规划和政策。
(十一)统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工作。配合省完成相关监察和督察工作。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开展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对外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开展生态环境科技相关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对进口固体废物和洋垃圾监管执法。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双鸭山。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承担机关政务和事务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文电、信息、安全保卫、保密、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离退休干部、劳动工资、教育培训、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生态环境保护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组织落实国家和省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和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
(二)政策法规与监测科。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解决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依法行政,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培训,承担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参与处理涉外的生态环境事物。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和环境状况公报并发布环境信息,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新闻审核和发布相关工作,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
(三)大气环境科。承担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对各县(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发展的影响,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市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工作。
(四)水生态环境科。承担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贯彻落实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并实施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管理工作。
(五)环境影响评价科。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权限内(含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核与辐射安全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和规范,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组织辐射环境监测,承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承担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核技术利用项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放射性物质运输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自然生态土壤科。组织起草全市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承担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承担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监督管理,组织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
(七)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办公室。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及交办案件督办督查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其办事机构与办公室合署办公。
直属单位:
1.双鸭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
2.双鸭山市生态环境技术保障中心
派出机构:
1.双鸭山市生态环境局红兴隆分局
2.双鸭山市尖山生态环境局
3.双鸭山市岭东生态环境局
4.双鸭山市四方台生态环境局
5.双鸭山市宝山生态环境局
6.双鸭山市集贤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
7.双鸭山市集贤生态环境监控中心
8.双鸭山市友谊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
9.双鸭山市友谊生态环境监控中心
10.双鸭山市宝清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
11.双鸭山市宝清生态环境监控中心
12.双鸭山市饶河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
13.双鸭山市饶河生态环境监控中心
领导信息
党组书记、局长: 王固华
党组成员、驻双鸭山市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组组长:陈春山
党组成员、副局长:佟德峰
党组成员、副局长:佟凯
党组成员、副局长:赵丽华
党组成员、黑龙江省双鸭山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主任:闫振峰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党总支书记:熊祖庆
咨询电话:0469-4616111;6616111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站前路市政务服务中心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451-87113018 传真:0451-87113067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76号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