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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关职能
佳木斯市郊区审计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一)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领导本单位党建工作的主体责任,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加强党的基层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二)主管全区审计工作。负责对区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对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监督审计规章、国家审计准则和指南的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四)向区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区政府和市审计局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区委和区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区委和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五)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区委和区政府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组织审计乡(镇)人民政府财政财务收支和区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区级投资和以区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区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区属国有企事业和区政府规定的区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事业资产、负债和损益;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按规定对区委管理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
(七)组织实施对国家、省、市、区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区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八)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九)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开展全区审计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全区审计工作统筹,明晰审计机关职能定位,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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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郊区审计局综合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及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拟订全区审计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