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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建立健全市级生态环境相关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贯彻执行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组织突发重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拟订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法规和规章。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负责流域水环境保护和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五)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六)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
(八)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九)负责地下水污染防治执法权,对因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权;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执法权;负责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权;负责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权。
(十)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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