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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建立健全市级生态环境相关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并贯彻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贯彻执行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承担推进建设生态强市有关工作。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组织突发重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对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拟订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查市政府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负责流域水环境保护和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和信息发布工作。监督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及相关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落实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目标、规划和政策。配合国家、省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
(十一)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协调工作。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市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二)统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监督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实施行政执法。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对外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配合中俄环境保护分委会开展中俄地方环境保护合作与交流、跨界水体联合监测、跨界自然生态保护和跨界环境突发事件应对。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市内履约工作。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及主要职责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1.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拟订局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局机关文电、档案、密码、印章、机要、保密、电子政务、政务信息公开、信息安全、信息化管理等机关日常政务,负责公务接待、安全、保卫、反恐、反间谍、消防、值班、后勤保障、节能型机关建设等行政事务。指导局直单位相关工作。
2.协调局领导公务活动,协助局领导处理政务,承担局党组秘书工作。
3.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性会议、活动和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等会议的组织协调与会议纪要起草工作,承担有局领导出席的专业性会议方案、发言稿审核与指导。
4.负责起草综合性会议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报告、讲话。负责组织起草局工作计划、要点、总结。审核重要文件、讲话、公报、文献。组织开展和协调综合性调研及重大专题调研。
5.负责局机关政务督查工作。组织开展局直系统政务督办检查,承办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合政务督查工作。负责市直机关目标考核重点任务和主要职能目标的制定、分解、督办和汇总工作。
6.组织政务信息专报、建议提案办理、信访、生态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等工作。
7.参与建设并组织管理全市生态环境信息网。承担网络安全管理、政务大厅协调管理、局政府门户网站建设。指导全市生态环境系统信息化工作。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和基础能力建设工作。负责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8.负责提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中央、省、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核、申报工作。
9.负责生态环境保护投资项目库建设和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国家、省、市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能力建设项目、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组织做好生态环境保护投资项目的监督和考核工作,以及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10.负责本部门的财务管理工作。制定并监督执行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贯彻执行财经法律法规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组织编报部门预算、决算草案,审核并批复所属单位财务预算、决算,指导监督预算执行。负责本部门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投资及预算绩效考评工作。
11.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收支预算执行、项目预算管理、会计核算,非税收入收缴,国库集中支付、机关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管理等工作。
12.负责生态环境系统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扶贫、援疆、援藏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工作。
13.负责组织实施局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所属单位主要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14.对接并协调相关部门(单位)接受外部审计监督。
15.其他有关工作。
(二)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办公室(简称督察整改办)
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协调工作。
1.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督察宣传工作。
2.负责对接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有关专项督察工作,并组织实施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承担牡丹江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3.组织实施督察整改情况调度和抽查工作,归口管理涉及县(市)、区党委、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区域限批、约谈、挂牌督办等事项。配合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
4.承担污染防治攻坚战综合性工作。承担污染防治攻坚战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5.其他有关工作。
(三)综合科
负责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和业务综合工作。
1.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区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综合性规划及空间发展规划。组织审核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综合性规划中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内容。
2.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负责全市环境统计年报和统计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
3.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县(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承担排污权交易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4.负责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拟订、调度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协助开展开发区(高新区)等其他各类综合考评中生态环境指标的考核。
5.牵头组织协调生态环境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6.负责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经济体制改革工作,参与制定全市财政、税收、贸易、信贷、证券、保险、价格、收费等领域的生态环境经济政策。
7.牵头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承担国家生态安全、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相关工作。
8.承担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9.其他有关工作。
(四)法规与标准科(宣传教育科)
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法规规章等基本制度,组织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
1.组织拟订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归口管理专业性法规、规章的协调、审核与报批工作。组织对发送生态环境局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生态环境方面的意见。
2.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组织开展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和法规规章实施后评估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依法行政、普法、地方立法等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培训工作。
3.组织开展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等工作。依法推动社会组织和有关机关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配合市级立法机关做好法规规章解释工作。归口管理局法律顾问工作。
4.牵头组织协调深化"放管服"改革和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牵头负责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相关工作。
5.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承担牡丹江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6.承担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组织标准的实施评估和宣传贯彻工作。
7.组织管理环境与健康有关工作,建立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评估制度。
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科技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
8.协调和组织实施重大生态环境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生态环境科技成果和科普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科技工作。承担生态环境领域科技体制改革。
9.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工作。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和重大技术工程示范。参与指导和推动绿色采购、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10.牵头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协调跨界水体联合监测,参与中俄环境保护分委会的相关工作。
11.研究提出国际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参与处理涉外的生态环境事务及风险防范工作,承担境外生态环保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的监督管理。
12.组织实施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等对我市和我市对外环境合作援助项目。
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13.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宣传工作。
14.承担局新闻审核和发布、重大活动的通讯报道,协调生态环境事件的新闻采访报道工作。负责环境应急事件的对外新闻发布工作。
15.负责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以及生态环境局政务新媒体运维工作。
16.归口管理社会公众参与方面的生态环保业务培训,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承担涉及社会组织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17.指导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队伍建设。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表彰工作和国际环境奖项推选工作。
18.其他有关工作。
(五)自然生态保护科(生态环境监测科)
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1.拟订和组织实施生态保护修复监管政策、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
2.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
3.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管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4.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渥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
5.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资源(含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有关国际公约市内履约工作。
负责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和环境质量、生态状况等生态环境信息发布。
6.拟订和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的政策、规划、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制度。
7.建立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监测数据质量核查、监测机构数据质量监管工作。
8.统一规划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承担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9.组织开展全市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噪声等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以及生态监测、遥感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界河监测等工作。调查评估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
10.负责全市环境质量、生态状况等生态环境信息发布。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组织编报市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组织编制和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11.指导全市生态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协调其他部门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12.其他有关工作。
(六)水生态环境科
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
1.拟订和组织实施水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拟订和监督实施市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
2.负责地表水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组织实施水生态环境重大行动计划,建立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协调与监督城市黑臭水体治理。
3.统筹协调重点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牡丹江市(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4.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5.组织指导并实施入河排污口设置与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工业、城市、航运等水污染源排放管控工作。参与指导农业面源水污染防治。
6.承担推进河(湖)长制相关工作,配合协调重大和跨区域的水环境污染问题。
7.其他有关工作。
(七)大气环境科(应对气候变化科)
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1.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相关政策、规划、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及规范。
2.负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大气污染防治中长期计划,建立对各县(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
3.组织开展全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拟定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划定、重大活动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工作。
4.组织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工作,指导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规划,建立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指导县(市)科学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5.建立并组织实施大气移动源环保监管和信息公开制度,承担大气固定源环境管理,组织协调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和参与指导农业面源大气污染防治等工作。
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
6.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牵头拟订并协调实施我市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进绿色低碳发展、适应气候变化的重大目标、政策、规划、制度,并指导部门、行业和地方开展相关实施工作。
7.牵头承担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保护臭氧层国际公约市内履约相关工作。
8.承担全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有关工作,组织实施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9.承担气候变化与低碳发展战略、政策、规划、宣传和低碳试点示范等工作。承担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具体工作。
10.组织开展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科研、对外合作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碳捕集利用封存工作。
11.其他有关工作
(八)土壤生态环境科(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
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
1.拟订和组织实施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相关政策、规划、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及规范。
2.负责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监督管理污染地块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土壤生态环境质量目标落实情况的考核和评估。
3.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协调有机食品发展,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负责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5.拟订和组织实施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相关政策、规划、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
6.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及监督管理。
7.组织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环境管理及基金补贴审核工作。
8.负责全市化学品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9.负责全市重金属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重金属污染调查评估。
10.组织开展相关国际公约市内履约工作。
11.其他有关工作。
(九)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科(简称核与辐射科)
负责全市核安全、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1.组织实施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拟订有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2.承担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涉核项目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有关日常管理工作。承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3.组织辐射环境监测和对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辐射环境管理的监督检查。负责核与辐射安全信息公开、科普、宣传等工作。
4.负责权限内核技术利用项目、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放射性污染治理的辐射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负责伴生放射性矿辐射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设施、放射性物质运输和铀(钍)矿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5.负责组织相关辐射源和放射性物品运输事件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6.负责生态环境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7.其他有关工作。
(十)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简称环评科)
负责从源头准入到污染物排放许可控制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1.拟订并组织实施政策、规划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相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及规范。
2.组织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组织编制和实施"三线一单",按权限组织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按权限审批涉核与辐射以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指导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复核,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协调网上审批工作。指导协调新建项目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
4.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5.牵头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6.其他有关工作。
(十一)人事科
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和行政体制改革,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资和机关老干部管理工作。
1.组织开展局直系统生态环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承担局机关和所属单位职责分工、机构设置、编制管理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环境系统机构改革工作。
2.承担干部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公务员、所属单位和派出机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承担机关干部年度考核、奖惩及干部监督相关工作。承担干部交流调动、招录(招聘)和军转干部接收等工作,承担挂职(学习)锻炼、扶贫和对口支援的干部选派和管理工作。承担干部档案、人事信息管理、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等工作。
3.承担干部培训工作。拟订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干部培训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归口管理全局年度业务培训工作,承办上级部门调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干部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承担驻外人员和出国留学、培训、访问学者选派等管理工作。
4.指导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领军人才梯队建设、人才选拔推荐等工作,归口管理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表彰。
5.负责局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岗位聘用、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出国(境)政审等工作。归口管理系统干部职工因私护照。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系统人才统计工作。承担局机关干部休假制度管理工作。
6.牵头负责市直机关目标考核有关协调和迎检工作,承担主体责任目标的分解、督办等工作。
7.拟订并组织实施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制度,承担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8.负责局直系统内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审核工作。
9.其他有关工作。
(十二)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机关纪委工作。
1.负责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和制度建设,负责维护政治安全稳定工作。牵头负责局直系统意识形态领域相关工作。
2.协助局党组做好民主生活会和中心组理论学习的服务工作。承担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思想政治教育及理论学习工作。
3.负责局直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领导局属单位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工作,协助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系统相关工作。
4.受理对所属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按权限检查和处理局机关、所属单位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案件。承担机关党委直接查处案件审理、党内监督日常工作,指导基层党组织纪检工作,承担党员警示教育、纪律建设工作。
5.负责局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工会、共青团(青年)、妇工委等群团组织的工作。组织协调落实扶贫解困和抢险救灾工作任务。指导生态环境保护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6.承担机关党委日常工作。承担组织建设、党员发展、党员培训和表彰等工作。
7.承担局作风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8.组织完成局党组和市直机关工委下达其他有关工作任务。
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领导
沈 奇 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局全面工作
蔺家申 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卜 岚 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冯宪鹏 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 强 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三级调研员
负责人:沈奇
咨询电话:0453-6958002 ,涉企大厅电话0453-6958002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卧龙街6号 牡丹江市政务服务中心((涉企厅)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453-6430302
办公地址:牡丹江市江南八面通街莲花湖路南68号,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451-87113018 传真:0451-87113067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76号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