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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有关扶贫开发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划纲要。
(二)负责县委、县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的组织落实与统筹协调工作,确保我县脱贫攻坚任务如期完成。
(三)拟订全县扶贫开发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县委、县政府提出的扶贫开发目标、任务,组织拟订全县农村扶贫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省市贫困对象识别和贫困人口退出、贫困村出列、贫困县摘帽的标准、程序和办法,指导各乡镇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组织推进实施。负责全县贫困人口建档立卡管理工作。
(五)负责提出财政整合扶贫资金的投向和分配计划,研究制定全县扶贫开发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扶贫资金使用。
(六)组织协调相关行业部门落实脱贫攻坚责任任务,指导和推进脱贫攻坚任务落实。
(七)组织落实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和扶贫绩效考核任务,开展全县扶贫开发成效考核评估工作,并组织全县贫困状况的监测与统计工作。
(八)拟订全县社会扶贫工作方案。组织动员全县各级单位和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
(九)负责指导各乡镇、村实施光伏扶贫产业。组织协调金融、保险机构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金融、保险扶贫政策,创新金融保险产品。
(十)指导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开展帮扶工作。贯彻落实驻村帮扶责任人管理办法。
(十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拟订贫困对象就业创业和劳动力转移政策。负责督促指导全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就读中高等职业教育资助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扶贫开发宣传工作。
(十三)承办国务院扶贫办、省扶贫办、市扶贫办交办的其他事项,承担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四)收回原由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全部行政职能(不含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职责)。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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