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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种植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研究拟定全县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农业生产指导性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指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发展特色经济;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农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工作。
四、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意见;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农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拟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的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五、研究制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组织推进农业产业化工作,负责农业特产经济开发的综合、协调工作;参与制定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预测并发布农业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
六、组织负责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宣传,负责水生野生植物保护工作。
七、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发展。
八、制定农业科研、农技推广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组织科教和技术推广项目的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各产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九、管理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十、制定农业各产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业各产业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种子、农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组织县内生产及进口种子、农药有关肥料等产品的登记及备案工作;负责农产品安全检验检测工作。
十一、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依法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编制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无公害产品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绿色食品基地建设及龙头企业、市场建设;负责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和认证管理、市场营销及参展工作,负责绿色食品项目的开发和市场管理。
十二、编制全县中长期扶贫开发规划、年度扶贫开发计划,拟定扶贫开发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社会各界的扶贫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包乡扶贫的组织、协调工作。拟定农村贫困人口和贫困村的扶贫标准。组织贫困状况的监测与统计。拟定扶贫资金的分配方案,指导、监督和检查扶贫资金的使用。负责扶贫开发项目和革命老区的编制、申报、立项、实施工作、帮助贫困地区及革命老区引进资金、技术、人才。指导贫困地区及革命老区的干部和农民的技术培训。
十三、编制全县劳务经济和全县劳动力转移的总体年度计划方案、中长期规划、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监测分析全县劳务经济、劳动力转移运行态势,解决劳动力转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全县劳动力转移发展战略、政策和组织实施培训工程,积极收集信息,拓宽转移渠道,对外联系,输送劳动力工作。指导协调各乡镇及各单位、部门的劳动力转移工作。
十四、提出全县农业机械化发展方向及重大技术措施建议;引导农业机械产品结构调整,提高农业机械化普及和应用水平;拟定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鉴定和认证管理。
十五、负责对全县所辖水域进行渔政监督管理,检查全县水域环境监测和渔业资源及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核发渔业许可证、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和所辖水域的渔业权益、处理渔业纠纷,做好渔业船舶检验和管理,制定全县水产发展规划和生产规划,对全县渔业进行宏观管理,负责制定、审批、申报基本建设投资规划、计划。宣传贯彻好渔业法及各项相关法律法规条例。
十六、拟定全县新农村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全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
十七、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组织监督对县内植物、水生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八、综合农口部门全面工作,协调涉及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方面的工作。
十九、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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