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主要职责:
(一)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民政工作有关政策、标准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承担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具体工作,负责省民政厅直接登记和业务主管的全省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三)拟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全省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组织研究全省行政区划规划思路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牵头负责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审核工作。负责乡(镇)级行政区划代码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省乡(镇)级及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地名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省内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和更名审核工作。
(五)拟订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六)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七)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八)承担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
(九)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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