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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安县教育局

乾安县教育局

联系电话:0438-88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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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鸣凤大街1246号 邮政编码:131400

办公时间:夏: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冬:周一至周五(8:30-11:30,13:00-16:3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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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安县教育局职能信息

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吉发〔2018〕44号)及《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乾安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9〕3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乾安县教育局(以下简称县教育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对外加挂县科学技术局牌子。乾安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设在县教育局,接受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乾安县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与县教育局合署办公。

第三条 县教育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教育、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科技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落实党关于教育、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教育、科技工作的法律、法规,并监督执行。

(二)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各项部署,做好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范各级各类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从教行为。

(三)制定全县教育改革和事业发展规划;协调、指导教育规划、计划的实施;指导全县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

(四)组织编制县级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管理;组织实施科技攻关计划、星火计划、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等各项科技发展计划;制定全县科技工作的具体政策措施和相关规章制度。

(五)管理县本级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以及民办教育等工作;负责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

(六)指导、协调部门、行业和乡(镇)的科技管理工作;组织推动科技兴县工作。

(七)统筹规划指导全县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工作、国防教育工作。

(八)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县关于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的政策规定;负责高考、中考、成人考试、自学考试等组织工作。

(九)会同县有关部门制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础投资的办法和原则;在县本级财政中统筹管理教育经费,做好基层单位经费预算、管理使用、财务审计工作。

(十)制定县本级教育基本建设规划;监督管理学校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工作;统筹指导、管理学校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教育信息系统的规划、开发和建设工作;负责教育信息的统计、分析、上报和发布;负责科技人才、科技信息、科技宣传、科技统计的管理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工作。

(十三)统筹规划、管理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十四)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落实省市县重点引进外国专家总体规划;建立外国顶尖科学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

(十五)负责全县教师队伍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的建设工作。

(十六)负责全县教育系统“普法”教育,指导、检查、监督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十七)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实施条例》,依法审批、管理民办教育机构。

(十八)代表本级政府履行督政、督学职能。

(十九)研究全县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推进全县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组织或参与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综合性项目、引进项目的论证与决策。

(二十)负责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归口管理成果登记、鉴定、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等工作。

(二十一)会同相关部门,检查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安全工作,维护教育系统安全稳定。

(二十二)承担教育科技行业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督促所属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条 县教育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科技科)

负责综合协调内外政务、局机关文秘工作,承担局综合性材料的起草,教育信息的下发和各类信息的上报工作;负责文件收发、日常公务文书处理、保密工作;负责机关内务管理,外事接待工作,筹备组织全局性大型会议;负责机关办公用品的采购、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局域网及网站管理与维护工作。

负责贯彻落实科技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实施年度科技项目计划;负责科学技术组织管理工作;负责上级交办有关科技方面工作。

(二)人事科。负责全县教师队伍管理、校长培训、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全系统机构编制管理、人事调配、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工考、工资审核、年度考核、退休办理、教职工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引进外国专家管理工作;负责教师资格证认定工作。

(三)计财科。负责拟定教育和科技事业改革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对全县各类学校布局和结构调整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负责全系统教育和科技经费统计、决算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指导、监督及全系统各事业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负责基层单位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检查、监督全系统教育和科技经费的执行情况;负责师生资助管理工作,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及落实师生各项资助政策;负责机关工作人员工资、特岗教师工资、校车资金等资金发放工作;做好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工作。

(四)基础教育科。统筹管理全县基础教育、特殊教育工作;研究制定基础教育、特殊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全县基础教育教学改革;检查、评价基础教育的教学计划执行和完成情况,组织开展教学质量监测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全县基础教育学校常规教学管理、教研工作;检查督促各中小学的教育教学活动,总结与推广先进教育教学经验;负责全县义务教育学段招生工作;负责中考录取工作;负责全县基础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评优选先工作。

(五)职业成人与民办教育科(行政审批科)

负责管理全县职业学校、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工作,制定职成教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协调、指导职工的岗位培训和技术等级培训;负责对专业课教师的培训、岗位技能考核;负责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工作;负责职业学校常规教学管理工作。

负责统筹管理全县民办教育工作,拟定全县民办教育发展规划和改革措施,规范民办教育学校依法办学,协调有关部门监督、指导全县民办教育机构实施情况;检查、评估全县民办教育工作。

负责县级教育和科技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 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本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六)政策法规与安全科

负责全县教育系统“普法”教育,检查、监督、指导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推进法律进机关、法律进校园和依法治教工作;负责教育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参与教育案件的行政复议、诉讼。

负责全县教育系统师生德育工作,规划并指导中小学的德育、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负责教育信访维稳、纪检监察工作,接待并处理来信来访,办理网上信访事项。

负责与派驻机构纪检组对接工作,接受派驻机构纪检组纪检监督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贯彻落实各级关于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各项部署;制定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指导全县教育系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行风建设工作。

负责统筹管理、检查、指导全县学校安全工作;全面掌握全县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完善学校安全工作制度;督促开展学校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和指导学校落实安全教育及培训;制定安全工作预案并指导学校开展应急疏散演练;协调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以及对学校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县学校校园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管。

(七)体卫艺科。负责全县中小学体育教育、卫生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组织安排全县师生体育竞赛、交流活动;组织安排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指导完成学生体检及常见病防治工作;组织安排学校艺术教育教学工作,开展艺术竞赛交流活动,组织开展全县师生文艺演出活动;协调安排学校国防教育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体育、卫生、艺术人才培养工作;负责学生体育测试工作;负责校外教育工作。

(八)督导科。负责制定教育督导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具体教育督导工作;参与教育目标管理,负责制定教育目标管理评估指标体系,对目标管理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对各级各类学校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评估;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与教育有关的工作意见和建议。

机关党委。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负责局机关和教育系统党建工作,开展局机关和教育系统党员政治教育和各项党建活动;负责机关和教育系统党员的发展、教育、管理和党费收缴工作;负责宣传、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有关工作。

贯彻落实上级团组织的方针政策;负责基层单位团组织、少先队组织建设和发展工作;做好团员青年、团干部的思想道德和作风建设;指导基层组织规范完成入团入队、考核等组织程序;负责团队衔接、“推优”和团费收缴、管理、使用等工作。

负责关心下一代工作、工会工作、妇女工作、老干部工作。

第五条 县教育局机关行政编制2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含负责教育工委工作的副局长1名<副科级>);专职督学1名(副科级)。股级领导职数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按实有人数暂保留3名,退一收一,逐步消化。

第六条 县教育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实施。

 

负责人:王立东 

乾安县教育局领导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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