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吉发〔2018〕44号)及《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乾安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9〕3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乾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措施和推荐性地方标准,落实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县内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外资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各市场监督管理派出机构开展此项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协调本级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的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对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进行督办和指导,查处督办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承担有关反垄断调查及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秩序、网络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查出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较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指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较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含特殊食品,下同)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制定推荐性地方标准;依法监督管理团体标准制定和企业标准化工作;协调组织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化活动;组织开展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协调推进全县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五)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指导全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教育培训工作;按照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六)贯彻执行国家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县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措施;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工作,并负责对外联络与合作交流;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导、承担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查处、争议处理、维权援助、纠纷调处等执法工作;监督管理商标印制企业;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做好产权确权、侵权判定、申请相关工作;规范指导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进专利信息利用和服务工作;指导各派出机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十七)负责药品(含药品、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的安全监督管理;拟订监督管理措施,组织实施相关地方性法规和省、市政府规章。配合实施有关部门研究拟订的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
(十八)负责组织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并监督实施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基本药物目录,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九)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十)负责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二十一)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二)依法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负责做好涉及市场监督管理的申诉和举报工作。
(二十三)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二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五)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县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组织实施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提升。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多证合一”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优化市场主体注销流程,进一步推进商事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具体行政审批事项,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检查、检验、监测等体系,提升监管队伍职业化水平;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的放心、用的放心、吃的放心。
4、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环节管理制度,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管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管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管理。食用农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测计划,配合国家及省、市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有关工作;县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应当及时向县市场监管局通报,县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管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应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县发展和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盐务执法职责由县市场监管局承担。盐务行政管理职责(县本级)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承担。
5、与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松原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松原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及检查和处罚;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6、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研究拟订全县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措施的相关标准;县市场监管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落实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的相关标准;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7、与县城市环境综合执法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其中,对在城市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行为由县城市环境综合执法局负责查处。
第四条 根据上述职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政务运行、政务信息、督查、政务公开、保密、机关四防安全、信息化、机要等工作;拟订全县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组织全县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外联系、公务接待、政府采购、局机关办公用房、车辆和基建等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办公手段现代化建设及计算机网络管理。
(二)人事科。承担和指导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及教育培训等工作;承担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绩效考评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全县市场监管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
(三)财务审计科。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票据管理及所属单位的财务审计监督;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经费预(决)算编制、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组织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款解缴工作;指导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承担组织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政府规章工作;承担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行政执法案件的审核、听证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五)稽查科。拟订全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市场监督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督察督办具有全县影响或跨区域的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组织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承担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组织指导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召回;指导全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稽查办案和综合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协调全县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
(六)公平交易科(消费者权益科)
落实和完善国家有关反垄断制度措施、规则和工作指南;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监督公平竞争审查落实情况。
拟订全县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管和禁止传销的规章制度、规则指南和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
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并组织开展消费环境建设和消费环境评价工作;指导“12315”网络体系建设和投诉举报咨询的受理、处理及数据汇总分析、管理使用工作;指导消费教育,引导健康消费,推动消费升级。
(七)市场规范管理科(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
承担指导广告业发展工作,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意见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广告业统计工作;拟订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指导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指导促进公益广告发展工作。
研究拟订全县商标监督管理的措施;承担全县商标专用权的综合保护协调工作,组织指导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指导地理标志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培育、发展、运用工作;指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依法申请驰名商标认定;组织管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商标印刷企业;组织指导商标代理机构、评估机构的监管。
(八)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科
组织指导全县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工作并拟订相关制度措施;组织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牵头承担全县国家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承担营商环境优化建设工作。
拟订全县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负责全县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和监管系统建设管理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组织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组织指导全县市场监管部门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跨部门监管的协调工作。
承担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综合分析个体私营经济登记信息、建立维护小微企业名录、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就业再就业等相关工作;指导全县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开展调研、数据统计分析、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建立联系点等工作;在县委组织部指导下,指导各市场监管派出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九)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
拟订推进质量提升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全县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加强全面质量管理;组织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缺陷产品召回等制度;组织指导重大工程设备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检测。
组织制定全县工业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目录;组织指导生产和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组织指导开展产品质量风险监控、分类监管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组织指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承担计量标准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拟订全县标准化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协助组织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等重大违法行为;协调、指导和监督行业、地方标准化工作;承担地方标准的公开、宣传、贯彻和推广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工作;统筹协调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组织推动开展与国际先进标准对标达标和采用国际标准相关工作;协调组织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化组织活动;承担全县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管理商品条码工作。
组织实施国家认证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家认证和合格评定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督检查,组织对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监督工作,协助查处认证违法行为。
组织实施国家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全县检验检测监督检查;组织落实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及比对;组织协调全县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协助查处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指导全县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
(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依法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权限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统计分析;组织指导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十一)药品安全监管科。组织指导药品零售经营、使用环节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相关环节现场检查和质量抽查检验;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工作;指导实施药品零售、使用环节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药品监督管理政策的调查研究;配合有关部门落实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十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组织指导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相关环节现场检查和质量抽查检验;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政策的调查研究;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医疗器械发展规划和政策。
(十三)食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
分析掌握全县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技术规范。监督指导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组织指导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分析掌握全县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形势,督促落实食品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负责食品销售行政许可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指导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拟订全县食品安全监督抽验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组织开展全县食品安全评价抽验、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配合开展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
(十四)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科(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
分析掌握全县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督促落实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和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分析掌握全县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安全形势,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监督指导特殊食品经营许可工作。
组织指导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相关环节现场检查和质量抽查检验;组织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工作;指导落实国家化妆品经营检查制度;组织开展化妆品监督管理政策的调查研究;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化妆品发展规划和政策。
(十五)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科(食品安全应急管理科)。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的组织实施;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重大问题综合协调工作;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区域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承担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六)行政审批办公室。根据国家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县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
(十七)酒类专卖科。负责起草各类酒类流通管理制度;组织实施酒类流通环节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组织实施全县酒类流通环节质量监督抽检工作;负责对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贯彻落实酒类流通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负责建立酒类流通监测体系,对酒类流通情况进行监测分析。
(十八)价格监督管理科。落实和完善国家有关价格收费监督的相关政策;组织指导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十九)知识产权监督管理科。组织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组织落实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及保护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组织指导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特殊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官方标志相关保护工作,指导实施全县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工作;承担知识产权宣传工作,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县知识产权工作,加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能力建设;组织指导乾安县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承担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全县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推动信息服务的便利化、集约化、高效化;承担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相关工作;承担乾安县申报国家专利奖、吉林省专利奖的管理工作;拟订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发展的措施,组织指导知识产权服务行业的监管;承担专利统计工作。
(二十)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依法负责有关专业市场规范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合同、拍卖和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工作。协助党组处理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局党组的指示、决定;负责本系统政治思想、宣传、党建和廉政建设等工作;负责本系统的纪检监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接待、处理来信来访工作。
第五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4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2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按实有人数暂保留3名,退一收一,逐步消化。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置派出机构11个,均为正股级。其中:安字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5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2名;大布苏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5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2名;水字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5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2名;诚美路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6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2名;宇宙路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6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2名;经济稽查大队行政编制6名,设队长1名,副队长2名;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行政编制5名,设分局长1名,副分局长2名;企业规范管理分局行政编制5名,设分局长1名,副分局长2名;梧桐路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5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2名;安定路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5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2名;让字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5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2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按实有人数暂保留5名,退一收一,逐步消化。
第七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