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吉发〔2018〕44号)及《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乾安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9〕3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乾安县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县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对外加挂县软环境建设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县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相关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县级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受理办理及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进入县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和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等业务的管理、协调和监督。
(三)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全县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筹推进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和规范运行,完善政务服务平台,推进政务服务网上办理。建立健全政务服务运行、管理和监督制度。
(四)负责统筹推进全县数字化发展工作;研究拟订全县数字化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大数据应用和产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数字乾安”建设;联系通信企业,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负责信息化应急协调工作。
(五)负责全县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的制订、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指导全县政府系统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县级政务云平台建设管理、全县政府系统文件材料交换传输、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及非密级网络整合等工作;负责县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的规划建设、管理、运维和集约化工作;负责对县政府工作部门网站进行统筹规划、监督考核、开办整合、安全管理等工作。
(六)负责统筹大数据资源建设、管理,促进大数据政用、商用、民用;组织协调数据资源归集整合、共享开放;推动社会数据汇聚融合、互联互通;统筹推进大数据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和安全保障工作。负责提出大数据、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方向及规模(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中央、省委支持建设资金安排建议;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大数据、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备案和核准;负责县级有关部门大数据、信息化项目牵头审核工作;拟订县本级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大数据基金的建立和管理。
(七)负责全县软环境建设工作。研究提岀全县软环境建设的措施办法,组织相关部门对重大案件进行直接查处,建立软环境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部门软环境建设工作;协调推动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承办县软环境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承担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负责本部门文电、机要、会务、档案管理、办公安全、后勤保障、外联宣传、政务公开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本部门开展经济社会软环境建设的相关工作;负责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建设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承担制订相关规定和管理办法等工作,负责信访接待和政策咨询以及上级法制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负责本部门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制订本部门财务会计管理办法,负责拟定县本级数字化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监督指导和审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和本系统职工队伍培训、继续教育工作,承担本部门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开展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负责本系统范围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案件审核等工作;负责研究制订县政务公开工作的政策措施、管理办法等工作,提出政务公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监督、考核县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县政府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业务科
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协调推进工作,指导和推进全县政务大厅和政务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负责县政府政务大厅审批服务事项的进驻、调整和运行监督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派驻县政府政务大厅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负责全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
负责拟订全县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综合全县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情况,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并提出工作意见建议;负责与相关涉软部门建立软环境共建工作机制,并在机制下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承担县软环境建设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对各类涉企公共服务开展检查和评估工作;组织开展全县营商环境建设考核评价工作;组织开展涉企部门评议;受理营商环境建设的投诉举报案件;协调组织对企业举报重点案件的督导和查处工作;负责推动建立全县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制定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公共资源交易的流程管理制度和平台管理办法;代县政府编制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管理县政府公共资源评标评审综合专家库、交易现场监督员队伍。
负责对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团体)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拟订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协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设和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组织开展地区和行业信用监测、评价工作;推进信用服务市场发展;会同相关部门协调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诚信体系,推动公共资源交易行业自律体系建设;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和投诉。
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推进和指导监督县直各部门、相关单位开展公共数据采集、归集、整合、共享、开放等工作;负责撰写公共数据质量和安全管理等基础性、通用性地方标准;负责全县公共数据资源的数据库建设工作;统筹推进大数据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和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处理重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安全事件;负责全县数字化重点项目布局及产业发展工作,监测数据产业运行态势,提出综合性发展建议,并对大数据基金的建立和管理进行指导;协调推进行业、企业信息技术应用和信息技术成果产业化工作,指导全县信息技术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协调组织数字经济对外交流和合作,联系指导相关行业,组织开展数字经济领域的推介、招商、展览等活动;监督管理全县网络和信息服务市场;编制全县数字化建设发展规划,研究建立数字化建设评价体系、负责数字化重大项目前期研究和建设协调推进工作;负责全县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的制订、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指导全县政府系统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县级政务云平台建设、全县政府系统文件材料的交换传输、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及非密级网络整合等工作。
机关党支部。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县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领导职数3名(含机关党支部专职副书记1名)。
第六条 县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