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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浑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吉发〔2019〕44号)及《中共白山市委办公室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浑江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白山办字〔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白山市浑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以下简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政策法规,起草退役军人事务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研究拟定全区退役军人事务相关政策和退役军人事业发展规划,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全区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三)组织全区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 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
(五)组织协调落实全区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组织指导区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落实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并组织指导实施。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七)组织指导全区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组织实施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
(八)负责全区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申报拟列入全国、全省、全市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审核拟列入全区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九)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十)承担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完成区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
(十二)职能转变。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体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第四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政策法规和信访接待科)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指导和监督退役军人事业资金管理,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和退役军人事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统计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拟订全区退役军人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提出退役军人管理保障相关建设建议;组织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承担政策研究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全区退役军人信访工作,拟订全区退役军人信访工作规章制度,负责受理、协调、交办、转送、督办退役军人信访事项。
监督检査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承担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承担全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舆论宣传、总结表彰和荣誉奖励工作,配合做好指导退役军人党建工作。
(二)拥军优抚科(移交安置和就业创业科)
承担协调指导全区拥军优属工作,指导做好地方支持军队相关工作,承担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消防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贯彻落实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优抚保障机构以及军供保障机构的规划政策;落实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并指导实施;协调指导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协调全区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管理军休保障单位。
拟订全区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年度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上级驻区单位计划安置和计划外选调工作;承担上级计划移交的复员干部、残疾士兵和军队院校残疾学员接收工作;负责符合条件的消防员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工作安排。拟订全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开展就业创业促进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开展有关中介服务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承担全区烈士褒扬、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拟订军人公墓建设规划、管理维护等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全区烈士评定工作,指导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承担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赋予的境外我区烈士和外国在我区烈士设施保护及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 名,副局长1名;股级领导职数2名。
第六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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