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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文件规定,吉林省审计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负责全省审计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国家和地方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和省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二)负责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负责提出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提出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和省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省委、省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市州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省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省政府投资和以省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省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省属国有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省政府规定的省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省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市、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以及依法属于省审计厅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和地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省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市州级党委和政府共同领导市州级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全省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市州级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坚持科技强审,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一)完成省委、省政府和审计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加强全省审计工作统筹,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为履行职责,审计厅设置了下列机构:
设置中共吉林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处、机关党委。
17个内设机构:办公室、政策研究室、审理处、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处、电子数据审计处、财政审计处、税收征管审计处、教科文卫审计处、农业农村审计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社会保障审计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处、金融审计处、企业审计处、涉外审计处、经济责任审计处、人事处。
10个派出机构:派出审计一处、二处、三处、四处、五处、六处、七处、八处、九处、十处,派出审计机构根据审计厅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3个直属单位:吉林省审计举报中心、审计研究和计算机技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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