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8日,吉林政务服务“一张网”正式上线启动。这标志着我省初步建成了集信息公开、网上咨询、网上互动、网上监管、网上支付等功能于一体的政务服务办事平台,形成了以政务云平台为支撑、政府门户网站为入口的“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省委副书记、代省长刘国中出席上线启动仪式。
仪式上,刘国中与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高广滨,省委常委、宣传部长高福平共同触按“启动球”,正式开通吉林政务服务“一张网”。省政府秘书长刘喜杰主持仪式。吉林政务服务“一张网”开通前,已公布了省市县三级1.2万项行政审批和相关服务事项,全省69个市县的行政审批项目开启了网上审批系统云服务,省级747项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及指南在网上公开。吉林政务服务“一张网”还面向群众开展网上预约、网上预审、网上咨询等在线服务,并设计了网上办事大厅,群众可以足不出户办理在线缴费等业务。今年6月试运行以来,已累计办理审批和服务事项104万件,办结时限压缩69.6%。
启动仪式后,刘国中来到省政务大厅调研政务服务运行情况。他首先走进省政务大厅总控室,通过监控屏幕察看省政务大厅各审批窗口、市县大厅审批窗口实时情况,了解省市县三级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办理等工作。他指出,政务公开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政府转变职能、优化吉林发展软环境的重要手段。省政务大厅作为提升政府效能、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载体,要进一步增强为民服务意识,规范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强化服务功能,推进“阳光政务”,真正建成办事高效、利企便民的综合服务平台。
刘国中逐一走访了工商、交通、住建、人社、公安等行政审批窗口,听取窗口办理行政审批、提供政务服务等情况的介绍。在窗口前,刘国中还观看了网上办事流程的演示,并与现场办事的群众亲切交流。刘国中指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窗口直接面向群众,代表的是政府的形象,反映的是政府的工作效率。各窗口单位要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切实转变作风,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改善政务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充分发挥政务服务“一张网”高效便利的优势,推进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网上办理,让群众少跑腿、好办事,全面提高效率。
吉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由吉林省人民政府主办,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协办。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具体负责规划建设和日常运维管理。
吉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于2001年3月开通运行,网站以“宣传吉林、促进合作、公开政务、群众参与、提供信息、服务公众”为宗旨。主要任务是:宣传吉林省情,让世界了解吉林,使吉林走向世界;发布政务信息,推进政务公开,促进社会监督;整合政府系统信息资源,满足社会信息需求;逐步开展网上办事,积极推进公共服务。根本目的是实现网上政务公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的监管和服务水平。
电话:0431--81763375,器械监管:0431--81763168,化妆品:0431--81763098,药品生产:0431--81763056,药品流通:0431--81763133 药品注册:0431--81763185,器械注册:0431--81763087,行政审批:0431--82752009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路657号(仙台大街与湛江路交汇处)
吉林公司变更登记提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 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吉林分公司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吉林注册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纪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 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其中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与第3项合并提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3.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吉林注册分公司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吉林注册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范提供有关材料。
吉林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 4.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5.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6.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7.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8.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和身份证明。 9.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10.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11.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 1.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办事机构适用本规范。 2.第3至7项的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3.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当依法提交相应文件。 4.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上向社会公告。
吉林外商投资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外商投资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自拟)。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4.原核准登记文件。 5.其他有关文件。 6.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撤销变更登记核准后,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变更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以换领新的营业执照。 2.第5项涉及外资审批事项的,还应当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吉林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4.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5.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6.其他有关文件。 7.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变更登记同时涉及股东变更等其他登记事项的,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关文件。 2.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吉林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或者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根据成员大会变更决议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3.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 4.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经营场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 6.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7.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吉林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3.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组负责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4.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组负责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