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组织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和省、市政府规章。
(二)牵头拟订全县社会救助(不含医疗救助,下同)规划、政策,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工作。
(三)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四)承担依法对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责任,负责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五)拟订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和民主政治的建议,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六)负责行政区域规划和地名管理工作、负责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本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行政区划名称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申报工作,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编绘行政区划图、地名图等工作。
(七)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福利机构管理工作,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老年人、特困人员、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生活及权益保障工作,负责全县收养工作。
(八)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全县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九)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全县社会工作、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
(十)按规定要求,承担对口事业服务机构业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领导成员
局 长 :张 莹
副局长:刘景华
副局长:刘宏亮
副局长:彭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