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多措并举确保疫情防控不放松、政务服务不打烊,推行“线上为主+线下为辅”的政务服务“畅通办”,现已为群众办理各项服务近3万件。
积极畅通“网上办”。市民通过微信申报相关材料,锦州医保中心即时为其办理特病备案。为减少人员接触,锦州鼓励企业和办事群众通过登录锦州市政务服务网、下载“锦州通”APP等方式,足不出户进行业务办理。疫情期间锦州市各政务服务大厅通过网上办、自助办、掌上办等形式共为企业和群众办理服务事项7768余件次。在医疗保障方面,设立微信服务号,让群众足不出户办理相关医保业务,实现“全流程网办”,同时活用快递“邮办”,目前不见面办理服务2268件,不见面服务率为98.6%。在社会保障方面,提供企业缴费申报、企业发放服务等7个“不见面”社保经办服务,通过建立业务专属信箱、工作微信群和公众微信微信号等方式办理受理相关业务1554笔。
推行“特事特办”。目前,锦州加急办理居民身份证、港澳台通行证及外国人签证等证件19人次。针对医疗卫生事项办理,锦州及时启用“特事特办+容缺急办+承诺补办”审批程序,企业只需将基本申报材料发到指定电子邮箱,由工作人员网上审核,网上办理,加盖审批公章即可完成审批,目前共办理病毒准运证49件,消毒产品单位审批10件,医疗器械备案11件;通过开通绿色通道,积极做好疫情期间企业民生保障工作,共为运送生活必须品办理牌证及复工企业办理业务3585件次,协助企业办理生产消毒用品相关经营手续2起。
广泛开展“预约办”。为最大限度减少大厅逗留时间,锦州市各政务服务大厅对确需到现场办理的事项,申请人可通过提前电话预约方式,在指定时间、到指定窗口办理,简化办事环节,做到随来随办、即办即走。目前全市通过电话预约办结业务466件次,接听电话咨询5445人次。在企业、群众办税方面,推出“便利发票”预约包邮服务,目前,锦州全市14个办税服务大厅均开通发票免费邮寄到家业务,满足纳税人基本发票需求。
绿色通道“现场办”。锦州市各政务服务大厅严格实行“三全三禁”制度,即全人员体温检测、全过程佩戴口罩服务、全方位早晚二次消毒和不戴口罩者禁入、拒绝接受体温测量者禁入、有相关症状者禁入。疫情期间共现场为企业、群众办理服务事项9246余件次。
锦州政务服务网事项操作指南
第一部分:系统登录
一、登录主页
打开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锦州市政务服务网地址:zwfw.jz.gov.cn,进入锦州市政务服务网首页,如图1-1-1所示。
图1-1-1
二、用户注册
第一次使用的新用户请点击页面右上角【注册】按钮。
图1-2-1
进入辽宁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页面,可申请【自然人用户】或者【法人用户】,然后按照网页要求依次填入所需信息完成注册。
图1-2-2
三、用户登录
点击图1-3-1中的【登录】或者【统一身份认证】按钮,进入登录页面。
图1-3-1
图1-3-2
登录成功后,会自动跳转到如下页面。
图1-3-3
第二部分:业务办理
一、事项查找
进入政务服务网主页,在【区域切换】处选择区划,依次选择锦州-滨海新区(如图2-1-1)。
图2-1-1
在页面中间位置处选择【个人办事】、【法人办事】或【政务清单】,进入按部门选择页面,选择事项,如下图所示:
图2-1-2
以【个人办事】中【开锁业务登记】的申报为例,我们可依次进行如下选择:
如图2-1-3,选择【区公安局】。
图2-1-3
之后展开【开锁业务登记】选项栏,点击进入。
图2-1-4
点击进入之后就会显示如下画面。
图2-1-5
二、事项申报
点击图2-2-1中的【开始申报】按钮,进入【申报信息】页面如图2-2-2,其中【申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申报人手机】为系统自动添加,其余项为必填项,材料可以下载样例,每项材料都是默认选中,不能修改,后面材料上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定。
图2-2-1
图2-2-2
申报信息添加完毕后,点击图2-2-3的【保存申报事项】按钮,进入材料添加页面,如下图2-2-4。
图2-2-3
图2-2-4
按照材料上传说明完成上传材料,如果申报的材料在以前上传过,可以在其他文件夹里查找,如图2-2-5。
图2-2-5
材料可以通过任何一个添加按钮上传到本人账号下,还需要把每个材料项添加材料,如下图2-2-6所示
图2-2-6
材料上传后,点击【审批提交】按钮,即可完成事项申报。
三、申报后信息的查看与修改
在【我要查】中的【办事进度】项,可查询到用户在锦州市政务服务网所申报的事项的办事信息,用户可以关注办件信息的【状态】项,如果显示“办理中”为提交成功,显示为“待审核”为提交不成功。
如果需要更改申报信息,可点击红色箭头所指【变更提交】按钮,进入材料提交页面,重填申报信息。
图2-3-1
通过以上操作,您就可以借助“一网通办”的形式,足不出户就在网上办理所需事项的申报。
在此,我们鼓励大家积极使用锦州政务服务网或者锦州通等“一网通办”平台来办理各项业务,我们也将不断完善其办理功能和使用体验。大力推进优化家乡的营商环境,离不开您的支持。
锦州市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在哪里办理?咨询电话是多少?
锦州市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由锦州市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大厅负责办理,具体联系信息如下: 办理公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对外公示,网址:http://ln.gsxt.gov.cn/ 办理查询:1.咨询电话:0416-2601848;2.窗口咨询:锦州市松山新区市府路2号锦州市行政审批局市场服务科一楼2号窗口 办理地点: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市府路2号锦州市行政审批局市场服务科2号窗口(锦州市内乘坐4路、113路、126路、134路、136路、137路、215路到市政府办证大厅站)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4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1.咨询电话:0416-2601848;2.窗口咨询:锦州市太和区市府路2号锦州市行政审批局市场服务科一楼2号窗口 监督电话:0416-2601800 办理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规章】《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七条 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规范性文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
锦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在哪里办理?咨询电话是多少?
锦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由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办理,具体联系信息如下: 办理查询:申请人可通过电话: 0416-5051912,或锦州市行政审批局1楼7号窗口(锦州市太和区凌南街道市府路2号)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办理地点:锦州市行政审批局1楼7号窗口(锦州市太和区凌南街道市府路2号)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咨询联系电话:咨询电话:0416-5051912;窗口咨询地址:锦州市行政审批局1楼7号窗口(锦州市太和区凌南街道市府路2号) 监督投诉渠道:投诉电话:0416-3678125;投诉地址: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锦州市古塔区解放路二段52号)615室 审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2017年10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六次修订) 第二条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2000年10月31日予以修改) 第七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举办外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2月12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 根据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满30天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成立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主席令第四号, 2000年10月31日予以修改) 第六条 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 举办合作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 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发布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八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批准证书。 国务院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颁发批准证书,并自批准之日起30天内将有关批准文件报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规范性文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15日予以修正) 第三条 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第十五条 举办合营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贵的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批准发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1986年1月15日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修订》第一次修订 根据1987年12月21日《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第三款的通知》第二次修订 根据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申请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
锦州市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在哪里办理?咨询电话是多少?
锦州市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由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办理,具体联系信息如下: 咨询电话: 0416-3678074 0416-5051712 窗口咨询地址:锦州市松山新区市府路2号锦州市行政审批局一楼7号窗口 办理地点:锦州市松山新区市府路2号锦州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窗口(锦州市内乘坐4路、113路、126路、134路、137路、215路公交车到市政府办证大厅站) 电话:0416—5051712;0416—5051913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 0416-3678074 0416-5051912 窗口咨询地址:锦州市松山新区市府路2号锦州市行政审批局一楼7号窗口 投诉电话:0416-3678125 ; 投诉地址: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锦州市古塔区解放路二段52号)615室 申请条件: 办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的企业应当是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经营许可或者办理备案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