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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拟订区财税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和执行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拟订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承担区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区本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区本级和全区年度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决算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落实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指导街道财政管理工作。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
(五)组织制定全区财政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区财政国库业务,按规定管理国库现金。
(六)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组织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监督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活动。
(七)负责制定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及相关标准,管理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负责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依法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区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区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与健康等支出。
(九)贯彻执行国家政府债务及与政府相关的债务管理政策、制度,拟订全区政府债务及与政府相关的债务管理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防范财政风险,管理全区政府性债务。
(十)制定全区会计管理的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培训和规范会计行为。
(十一)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将政府收支预算、部门和单位预算、政策和项目全面纳入绩效管理,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
(十二)负责与市财政局沟通协调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物有所值评价、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政府采购监管等工作,落实中央财政、省和市、区财政有关奖补政策,对PPP项目涉及的财政补贴实行预算管理等。
(十三)负责制定区本级执法执勤公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承担区直执法执勤公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调配、更新、处置工作。
(十四)推动建立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优化金融环境,吸引聚焦金融资源,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金融发展战略和金融改革创新政策。承担与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各类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信息交流和服务工作,配合国家、省、市金融管理部门,推动我区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规范健康发展。落实普惠金融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
(十五) 按规定要求,承担对口事业服务机构业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
(十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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