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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中山区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社会团体、非公募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负责区管慈善组织认定工作,负责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区性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三)牵头拟定全区社会救助规划、政策,统筹辖区社会救助体系,负责辖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农村定点帮扶、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管理等工作,参与救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城市取暖、司法等方面的救助政策,负责全区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四)拟订全区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和民主政治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负责全区行政区划、地名及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依规调整城市地名规划,负责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区内地名确认和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
(六)拟订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福利机构管理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老年人、特困人员、孤儿和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七)贯彻执行国家、省婚姻登记、殡葬管理、救助管理、儿童收养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婚姻登记工作,负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负责殡葬、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指导全区收养工作,负责权限内收养登记工作。
(八)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全区社会工作、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
(九)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等有关责任,承担相关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
(十)对大连市中山区公共事业服务中心承担的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事务管理、婚姻登记、福利企业管理、殡葬管理、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相关残疾人权益保障等相关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区民政局应加强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加强对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促进全区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发展,强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困境儿童保障等工作,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保障民生中的重要作用。
(十三)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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