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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全市性社会团体、非公募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推进社会组织诚信建设,完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负责公开募捐资格审批和市管慈善组织认定工作,负责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市性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三)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统筹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农村取暖救助工作,参与救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城市取暖、司法等方面的救助政策,负责全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工作。承担市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民主政治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负责全市行政区划、地名及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调整城市地名规划,负责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市内标准地名和行政区域界线资料的编纂和审定工作。
(六)拟订全市养老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落实国家、省、市对福利企业扶持政策,组织、指导福利机构管理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老年人、特困人员、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生活及权益保障工作,指导全市收养工作,负责全市涉港澳台、华侨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七)贯彻执行国家、省婚姻登记、殡葬管理、救助管理、儿童收养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全市殡葬事业发展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殡葬服务机构、公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监督管理婚姻、殡葬、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业务工作,承担全市涉外婚姻登记工作。
(八)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全市社会工作、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市民政局应加强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促进全市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发展,强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困境儿童保障等工作,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保障民生中的重要作用。
(十一)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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