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文化、文物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文化和旅游政策措施,拟定相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
(二)贯彻执行党的宣传方针政策,拟订我市关于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政策措施,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三)负责起草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推进广播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四)统筹规划全市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文物事业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五)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组织指导市重点文化设施建设,负责全市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和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及市场推广,制定全市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六)指导、管理全市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进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七)负责全市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八)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九)指导、推进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负责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统计与发布工作。
(十)统筹全市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指导、扶持新型文化和旅游业态发展,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
(十一)指导、推进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负责全市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承担全市旅游经济运行监测。
(十二)负责指导、协调全市不可移动文物(包括附属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研究及勘探发掘等工作。
(十三)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博物馆收藏、研究、展示等工作,负责可移动文物及社会文物保护等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文化市场监督执法,指导县(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维护市场秩序。
(十五)指导、管理全市文化、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对外及港澳台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交流活动。
(十六)指导全市广播电视与科技融合工作,依法实施对广播电视频率、频道资源以及有线网络规划和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传输、检测和安全播出工作,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负责对全市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收录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的业务监管。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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