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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地方性水利方面的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全县主要河流流域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实施水资源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全县农村用水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全县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负责重要区域水资源调度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及水资源和防洪论证制度,对河流、湖泊、水库和地下水的水量组织监测,实施调度,发布水资源公报。
(三)参与监督水利资金使用管理,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提出有关农村用水价格及收费的建议,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方向和规模及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并监督实施。
(四)组织指导全县水利设施、水域及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重点河流的治理和生态保护,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水生态系统修复和保护方案,并监督实施。参与组织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具有控制性或跨地区、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指导全县水库管理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五)组织编制全县大中型和跨地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查,监督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规范。
(六)组织、指导全县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规划,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工作。
(七)组织、指导全县农村水利工作,指导全县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八)负责全县水库移民和后期扶持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
(九)组织、指导全县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部门间和街道、乡(镇)间的水事纠纷。
(十)负责指导全县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期间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水利工程及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管,负责县本级水利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水利科技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工作,指导全县水利系统队伍建设。
(十二)指导全县河长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参与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落实县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确定的事项。
(十三)指导和平、通江口橡胶坝运行,负责指导辽河干流法库段安全度汛。负责实施辽河河道内封育区监督管理,并协助执法工作。负责辽河干流险工、大堤、管理路等工程项目申报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关于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方面的职责分工。县水利局负责水资源保护,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
(十六)关于水资源确权划界的职责分工。县水利局负责指导河道、水库及岸线的管理、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河道、水库及岸线的确权划界工作。
(十七)关于河道、水库管理的职责分工。县水利局负责辽河及四条一级支流、七座中型水库及两座小一型水库的管理工作,其他河道、水库由所在乡镇进行管理。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机要、档案、宣传、安全、保密、信访等工作,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负责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牵头负责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负责政务公开,协调水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负责机关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离退休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水利科技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工作。
(二)规划建管科。负责水利工程年底计划编报工作,编制本系统资金收支计划,管理各项水利专项资金及检查使用情况,负责编报和执行局部门财政预算。负责水利工程统计工作,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水利建设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专项计划。对各乡(镇)、街道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进行指导,负责指导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的监管。监督国家和省有关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规范的实施,指导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管,组织、指导水利工程验收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管。组织、指导全县中小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全县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和后期扶持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组织编制全县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监督指导责任。
(三)河库管理科(河长制办公室)。指导协调落实全县河长制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指导全县水利设施、水域及岸线的管理、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拟订管理和保护的规章制度;协调全县农村用水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各乡(镇)、街道、各部门间的水事纠纷。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本行业、本领域的水利事务组织实施行政审批、行政执法。
(四)辽河管理科。指导和平、通江口橡胶坝运行。负责指导辽河干流法库段安全度汛,沟通协调上下游水库,掌握出库流量等信息,确保安全度汛。负责实施辽河河道内封育区监督管理工作、向上级水利部门申请封育补助资金。负责指导辽河工作部与沿河乡(镇)、村、林场、辽河河道管理所签订或续签滩地流转合同。负责协助水行政执法部门、辽保大队联合处理封育区内违法行为工作。负责辽河干流险工、大堤、管理路等工程项目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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