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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财税方针政策,拟订区财税规划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经济形势,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研究我区经济社会中的财税重大问题,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提出改进和完善政府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建议。
(三)承担区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区本级预算草案,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区本级和全区年度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决算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
(五)组织制定全区财政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区财政国库业务,按规定管理国库资金。
(六)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组织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监督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活动。
(七)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管理, 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管理工作,组织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
(八)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区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与健康等支出。
(九)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政府债务管理政策、制度,拟订全区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全区政府债务。
(十)代区政府履行区属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组织落实财政金融相关政策。
(十一)贯彻落实会计管理制度,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
(十二)反映财政、财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管理的政策建议。加强财政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将政府收支预算、部门和单位预算全面纳入绩效管理,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
(十四)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金融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工作部署。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拟定全区金融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与国家、省、市金融管理部门、各类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信息交流和服务工作。
(十五)负责整顿和规范全区金融秩序工作,加强对地方金融行业的监管,强化对辖内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协调落实区委、区政府打击非法集资各项工作部署。
(十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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