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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发展政策、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研究提出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重大问题政策建议。
(二)负责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的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和跨区执法活动的组织实施;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培训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
(三)行使原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东平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的批复》(鲁府法发〔2004〕37号)授权集中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及其相关行政强制权。
(四)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事项除外)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及其相关行政强制权。
(五)行使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其相关行政强制权。
(六)行使人防行政管理方面(涉密事项除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其相关行政强制权。
(七)行使文化(广播电视、文物、新闻出版、版权)和旅游(东平湖水域旅游事项除外)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其相关行政强制权。
(八)行使体育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其相关行政强制权。
(九)负责全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
(十)指导各乡镇(街道)、管委会的综合行政执法和城镇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县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督导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城市管理责任。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职能转变。
1.将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职权,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审批职权,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审批职权划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将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划入县公安局。
3.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人防、文化、旅游、体育等7个领域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及其相关行政强制权。
4.落实县城市管理委员会的工作部署,督导各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城市管理责任,发挥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功能,加强对全县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乡镇政府)的职责分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各乡镇政府派驻执法队伍,对派驻队伍提供业务培训、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重点对执法队伍进行执法行为监督和业务考核,协调基层执法行动,组织跨区域、重大执法行动。各乡镇政府负责派驻执法队伍人员的日常考核、执法保障等日常管理工作。各乡镇充分发挥属地城乡管理中的主体责任,建立由乡镇长兼任主任、分管负责人及派驻中队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的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作为基层综合执法平台,与派驻中队联合办公。派驻中队在乡镇政府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下开展日常执法活动。
2.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职责分工。两部门建立健全联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人防管理、城市绿化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项目行业及安全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对需进行认定事项依法进行认定,配合执法局做好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的查处工作,对违反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行为及时函告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3.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职责分工。两部门建立健全联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国土资源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需进行认定事项依法进行认定,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许可事项及发现涉及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函告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好案件查处工作。
4.与县文化和旅游局的职责分工。两部门建立健全联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违反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含文物)管理、旅游(东平湖水域旅游事项除外)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需进行认定事项依法进行认定,配合做好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含文物)管理、旅游管理的查处工作。东平湖水域旅游管理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由东平湖管理综合执法局行使。
5.与县生态环境局的职责分工。两部门建立健全联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违反生态环境管理方面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违法行为,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害烟尘、恶臭气体或物质的违法行为以及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生态环境管理方面的日常监督管理,对需进行认定或检测事项依法进行认定或检测,配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好生态环境管理方面的案件查处工作。
6.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职责分工。两部门建立健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涉及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方面审批事项信息的提供。
7.与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用事业发展中心、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的职责分工。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积极推进研究制定与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认定、技术鉴定或提供查询意见的,业务主管部门自收到执法协作文书后要依法作出认定、鉴定或出具查询意见。配合做好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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