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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公安领域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公安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公安工作的政策并组织实施,领导和指挥全市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全市社会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负责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市境内开展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市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全市公安队伍管理、监督和建设工作,并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实施对干部的监督;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督察工作并对重大事项进行督察;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的公安宣传工作。
(四)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侦办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的重大案件和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组织、指挥跨县(市、区)重特大系列案件的侦破和全市性的集中打击、搜捕、堵截等统一行动。
(五)负责全市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协调、处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治安保卫工作。
(六)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看守所、拘留所的管理工作;管理泰安市看守所、拘留所。
(七)负责并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做好出入境管理工作。按规定承担国籍、外国人永久居留、因私出入境中介管理事务;按规定承担出境、入境和持普通护照的外国人在市内居留、旅行有关管理工作。
(八)组织实施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全市公安机关的指挥系统和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技术侦察的研究、建设。
(九)组织实施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监督、检查、指导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十)拟订公安装备和经费规划、计划,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为公安工作提供后勤保障。
(十一)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开展禁毒、缉毒工作;承担市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对恐怖活动的情报、侦察、防范、应急工作;承担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按规定负责机动车辆登记和驾驶人的管理工作;承担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重要基础设施、重点建设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五)负责指导做好全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
(十六)负责来我市的国家规定的警卫对象、外国来华警卫对象以及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安全警卫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七)负责全市公安人才队伍建设;完成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任务。
(十八)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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