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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公安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公安工作的政策并组织实施,领导和指挥全省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全省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
(三)负责全省公安队伍管理和建设工作,并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组织、指导全省公安机关督察工作;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公安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四)组织、指导公安机关侦查工作,侦办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和特大经济犯罪案件。
(五)负责全省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协调处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治安保卫工作。
(六)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管理工作;管理山东省看守所。
(七)负责出入境管理有关工作。按规定承担国籍、外国人永久居留、因私出入境中介管理事务;按规定承担出境、入境和持普通护照的外国人在省内居留、旅行有关管理工作。
(八)组织实施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机关的指挥系统和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建设。
(九)参与拟订公安机关装备和经费标准,拟订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负责警用航空建议、运行和管理。
(十)组织、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禁毒、缉毒工作;承担省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承担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公安机关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重要基础设施、重点建设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我省公安机关同外国、国际刑警组织及港澳台警方的交往与业务合作。
(十四)承办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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