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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退役军人、残疾人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区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退役军人、残疾人事业发展有关规划、计划、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社会组织工作。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社会组织培育工作。
(三)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指导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承担区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基层政权工作。组织实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协调推进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承担区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报批工作。负责全区地名管理工作。承担区地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负责指导全区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政策,推进婚俗、殡葬改革。负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七)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养老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八)组织实施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承担残疾人管理和预防工作,监督管理各类残疾人社团组织。承担残疾人联合会的具体工作。承担区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九)组织实施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负责促进慈善事业和社会工作。贯彻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贯彻落实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管理国家和省、市拨付的民政事业、残疾人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残疾人事业经费的使用。负责全区民政统计工作。
(十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落实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拟订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规划。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
(十三)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职业培训制度,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牵头贯彻执行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负责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境)外人员来我区工作政策。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承担区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实施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标准,贯彻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拟订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编报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参与监督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情况。负责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负责全区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管理业务的统筹协调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
(十五)负责全区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管理,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健全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制定全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负责全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开展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工作,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监督管理全区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十六)组织实施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组织贯彻执行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药品、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
(十七)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组织实施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组织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
(十八)配合做好人才开发工作,参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全区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规划、政策以及留学回国人员来我区创新创业政策。协调推进全区人才服务体系建设。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牵头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办法。推进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拟订全区技工院校以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组织和指导全区职业技能竞赛工作。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全区表彰奖励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拟订政府表彰奖励制度,按照权限审核区管委实施的表彰奖励事项。
(十九)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合同聘用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
(二十)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工作政策,落实企业人员工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政策。
(二十一)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退役士兵、符合条件消防员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区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二十二)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障等待遇保障工作。管理军休保障单位。组织指导全区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贯彻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贯彻执行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牵头贯彻执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政策。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区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工作。承担退役军人信息统计、核查工作,负责全区退役军人工作信息化建设。
(二十三)组织指导全区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军属和符合条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消防员优待、抚恤等工作。贯彻执行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组织指导军供服务保障工作。负责烈士褒扬、纪念设施管理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承担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加强与驻岛部队的协调。
(二十四)完成区工委、管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五)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工委、管委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转变政府职能。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模式,发挥“互联网+”支撑作用,推进网上办事和业务协同,提升服务质量。加强监督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模式,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信用监管”,提升监管效能。实施惠民重点工程,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全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政策,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强信息共享,不断提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水平,持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完善全区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完善医保筹资和报销调整机制,推行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复合型支付方式,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疗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以及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二十六)与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的职责分工。
1.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养老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实施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组织拟订维护老年人权益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全区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指导全区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咨询电话:0535-3215121
办公地址:烟台市长岛乐园大街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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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上午 8:30-12:00 下午 2:00-5:30(10月-4月) 2:30-6:00(5月-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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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长岛综合试验区县府街161号 邮编:26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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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 8:30-12:00,工作日下午 14:30-18:00(夏季)、14:00-17:30(冬季) ,
长岛综合试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挂监督检查科牌子)负责人:葛长庆办公电话:0535-3217459机构职能: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负责文电、会务、督查、宣传、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应急、值班、后勤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