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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拟订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人才规划、开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等各类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三)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职业资格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职业培训制度,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健全完善全区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体系。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贯彻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管理运营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编报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负责全区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管理业务的统筹协调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
(六)负责推行全区部门、单位薪酬管理工作和薪酬制度改革,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部门、单位人员薪酬分配政策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部门、单位人员薪酬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
(七)参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全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政策和办法,统一管理全区各类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考试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组织拟订全区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规划、政策以及留学回国人员来我区创新创业政策,并组织实施。健全落实博士后管理制度。协调推进全区人才服务体系建设。负责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全区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组织和指导全区职业技能竞赛工作。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并组织实施。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区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合同聘用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身份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拟订全区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目标管理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
(九)综合管理全区表彰奖励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拟订工委管委表彰奖励制度,按照权限审核工委管委实施的表彰奖励事项。
(十)统筹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制度。组织实施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组织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订改革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十一)综合管理留学人员来我区工作。管理非教育系统公派留学工作。指导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对外交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境)外人员来我区工作政策。
(十二)负责拟订全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三)监督管理全区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十四)组织制定全区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健全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十五)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组织制定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十六)贯彻执行上级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十七)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药品、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
(十八)贯彻执行上级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十九)负责全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执行上级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二十)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民政、人民武装、残联、慈善事业等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民政、人民武装、残联、慈善等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十一)负责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社会组织培育、档案管理、信息管理和等级评估工作。承担中共烟台市委开发区工委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十二)牵头拟订全区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负责指导流浪救助服务工作。
(二十三)拟订全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承担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协调推进镇街服务能力建设。
(二十四)拟订全区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限、地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按照权限,负责全区地名管理工作。承担区地名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十五)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全区婚姻、殡葬工作。审核全区经营性公墓。负责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指导殡葬服务工作。
(二十六)拟订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全区社会福利机构建设与管理。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负责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孤儿及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二十七)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二十八)管理国家和省市区拨付的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负责全区民政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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