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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 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我市综合行政执法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城市管理专业规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 组织实施;拟订城市管理的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城市容貌管理与城市照明的标准和规定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牵头组织实施城市容貌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城区道路保洁的监督管理;指导区县保洁应急事件处理;负责指导城区生活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扬尘治理的监督管理。
(四)组织编制全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负责全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指导、监管。
(五)负责城市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管理;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新建、改建的规划和监督管理。
(六)承担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职责。组织拟订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和细则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垃圾、拆迁垃圾、装修垃圾等运输实施管理。
(七)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管理设施项目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组织对城市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管理检查;提出设置生活垃圾处理场所的建议;对市区环卫设施的建设、拆迁进行监督管理。
(八)负责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
(九)负责城市管理资金的管理使用;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城市管理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推进城市管理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产业化发展。
(十)负责推进城乡环卫一体化,制定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相关政策、措施、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区县做好城乡环卫一体化相关工作。
(十一)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考评工作。
(十二)承担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职责,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依法处理。
(十三)承担行使城市规划管理、绿化管理、市政公用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职责。
(十四)承担行使城市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对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和乱排污水影响市容环境的行政处罚权的职责。
(十五)承担行使人防管理、房产管理、建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职责。
(十六)负责对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纠正、处理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处罚不当和不作为行为;负责全市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的备案管理工作;负责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查处。
(十七)负责有关城管执法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统一组织、调度全市性城市管理专项和重大执法活动。
(十八)指导区县的城市管理工作;指导各区(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南部山区管委会)的综合行政执法业务,统一规范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依据、程序、标准。
(十九)负责本部门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宣传思想和群众工作。依法履行本部门业务领域内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二)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一次办好”和市委、市政府“一次办成”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工作。
(二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市城管局负责对城市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污染防治装置、或者已安装油烟污染防治装置但超过排放标准对附近居民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城市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排放的油烟是否超过排放标准作出技术认定,并将认定结果移送市城管局。
2.关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市城管局负责本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的动态调整;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行使经市政府批准集中的城市管理领域相关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两部门建立健全衔接配合机制,依法履行职责分工,强化在联络会商、信息互通、业务协同等方面相互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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