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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咸安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和《中共咸安区委、咸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市咸安区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咸安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咸安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科技创新、经济和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落实区委工作安排,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创新、经济和信息化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科技创新、工业经济、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全区科技发展、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相关问题,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组织编制全区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确定全区科技发展的布局和优先发展领域,推进全区科技创新体系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行业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拟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减轻企业负担监督工作。
(三)编制区级重大科技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统筹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研发和创新,对接市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组织拟订全区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牵头组织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指导全区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
(四)监测分析工业经济运行态势,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参与紧急运输协调工作,协调日常经济运行中的突出和重大问题;负责工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五)提出企业技术进步政策的建议,组织推动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牵头组织全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合作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促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软件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负责编制企业技术进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六)组织拟订县域经济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县域培育发展特色产业和产业集群;监测分析县域经济发展动态,协调解决县域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县域经济目标考核工作。
(七)负责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负责编制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使用计划和中小企业统计工作。
(八)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组织协调相关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九)负责机械、汽车、信息、轻工、纺织、冶金、建材、盐业、食品、医药、包装等工业行业管理和医药储备管理,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区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的相关工作。
(十)统筹推进信息化工作,拟订信息化发展战略、政策;负责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和促进信息技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领域的推广应用;负责协调电子商务发展和建设,协调推动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
(十一)拟订并组织实施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制定相关的支持政策;协调推进通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发展,跟踪推进信息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协调通信市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宜。
(十二)负责全区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的安全监督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督;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许可初步审查和申报工作。
(十三)制定和实施区级科技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计划;负责研究提出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负责区级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科技专项经费的使用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资源优化配置的政策措施;负责全区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科技统计和指导全区技术市场管理工作;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推进区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
(十四)拟订全区科技对外交往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全区对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指导相关部门对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拟订全区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措施。
(十五)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全区引进外国专家总体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外国科学家、科技创新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的管理工作。
(十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围绕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建立公开统一的区级科技管理平台,减少科技计划项目重复、分散、封闭、低效和资源配置“碎片化”的现象。统筹全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与区发展和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电力、煤炭、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行业管理,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其他石油化工和煤化工的行业管理。
第四条 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信息、信访、机要、保密、政务公开、督查和后勤保障等工作;组织拟订和完善机关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计划生育、机关工会、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依法行政、法治建设等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二)人事股(财务股)
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管理等工作;负责财务核算、公务报销、编制预决算、内部控制、绩效评价等财务管理工作;拟订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规章制度,管理会计档案和国有资产;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联络等工作;负责机关党建日常工作。
(三)信息化发展股(区国防动员委员会信息动员办公室)
拟订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规划,承担电子信息产品制造行业管理工作;监测分析电子信息产业运行状况;组织国家和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的申报工作;承担信息化推进工作,引导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促进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公共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指导企业开展软件企业认定、软件产品登记申报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国防科技工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对区内军工企业贯彻执行政策法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负责区内军工装备科研生产的条件保障、科研生产许可、民口配套、质量和计量监督管理、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等工作;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和销售的安全监管工作。
(四)企业发展股
负责工业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交流的有关工作,参与全区招商引资工作;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提出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建议;负责监督和管理融资性担保行业,促进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配合有关部门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拟订工业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及管理创新的政策建议;拟订培育产业集群的政策措施;拟订产业结构调整目录的相关内容,参与投资项目审核;负责机械、轻工、纺织、冶金、建材、盐业、食品、医药、包装等工业行业管理;负责机械汽车的行业管理工作,研究拟订行业发展规划,指导行业发展;贯彻落实汽车产业政策和有关法规、技术规范及标准;组织实施全面深化改革等区委、区政府交办的重点工作。
(五)工业规划与技术改造股
承担工业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组织拟订工业发展规划;监测分析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运行状况及趋势,研究提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建议;负责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申报相关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六)节能与综合利用股
负责节能环保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和污染控制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和污染控制政策。
(七)工业经济运行股
负责工业经济运行监测和分析,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建立和完善工业经济绩效评价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对工业经济运行情况进行考核督导;拟订县域经济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县域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建议措施;负责县域经济目标考核工作;组织推进中小企业成长工程;负责中小企业统计工作;推进实施工业崛起、开展新投产项目核查考评等工作;负责减轻企业负担监督工作;承担工业(冶金)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八)高新技术与创新创业促进股(区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动员办公室)
拟订相关领域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工业、农村与农业发展、社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措施;拟订全区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并协调实施;建设管理区级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指导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建设,实施科技报告制度;拟订区级科技投入政策和科技经费管理办法;负责科技统计工作;提出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建议;做好科研机构、涉及军用高新技术产品和科技投入的调查统计工作;承担区域科技创新创业体系建设工作,承担全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查申报工作;承担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计划、技术创新计划和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结合;负责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审查申报工作;拟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生产力促进中心等高新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承担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科技安全和科技保密相关工作;承担区国防动员委员会有关科技动员工作;承担区政府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国家科技创新目标责任制考核。
(九)农村和社会发展科技股(外国专家局)
拟订科技促进农村与农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措施,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推动重大关键技术攻关;组织实施农业重大科技专项、技术创新计划和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指导农村科技进步和县域创新驱动发展工作,推动科技扶贫工作和农村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提出相关领域平台、基地规划布局并组织实施;指导并组织开展农业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指导全区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区、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组织农业创新创业平台审查申报;承担全区技术转移体系工作,负责科技成果登记、评价(鉴定)、推广、技术进出口等组织管理工作;提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建议,推动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拟订全区科技对外交往、科技交流及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推动落实;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国际科技合作计划,承担涉港澳台科技合作与交流事宜;参与科技利用外资和科技产品出口相关工作;拟订咸安区外国专家管理办法,推动建立外国科学家、科技创新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承担重点外国专家服务工作;拟订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措施,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的管理工作;提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议,做好科技人才的调查统计工作,承担相关科技人才实施工作,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做好科普统计和科技下乡工作。
第五条 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行政编制2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内设机构正职9名。
第六条 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咸宁市咸安区委、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商区委编办承担。
本规定的调整由区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咨询电话:0715-8132100
办公地址:湖北省咸宁市银泉大道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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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湖北省咸宁市银泉大道628号 机构电话:0715-8132100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负责人姓名:熊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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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湖北省咸宁市高新区旗鼓大道101号咸宁市市民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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