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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咸安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咸安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和《中共咸安区委、咸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市咸安区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 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落实区委工作安排,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政府职能转变与“放管服”改革、数字政府建设、政务服务与政务公开、政务服务信息化管理、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省市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数字政府建设、政务服务与政务公开、公共资源交易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牵头负责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的统筹谋划、综合协调、指导督办、管理服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参与监督检查国家、省、市有关行政审批工作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情况,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和便民化。
(三)负责数字政府建设规划设计和协调推进。负责全区大数据管理工作,统筹指导协调全区政务数据资源的整合应用和共享开放。
(四)推进全区“互联网+政务服务”和“互联网+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全区政府系统政务服务和政务公开工作。承担政务信息化管理及电子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监督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行为,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举报工作机制,受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活动中的投诉举报。协调督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和查处违法行为,规划指导建设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建立联动执法工作机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区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建设。
(六)承担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职责。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八)职能转变。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要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进政府中心工作治理数字化转型,为区委、区政府决策提供大数据支撑,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分工。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结合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推进相关行政职权的规范运行。区级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的调整规范和取消下放,由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受理,征求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意见后按程序办理。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牵头推进权责清单制度工作。
2.与区发展和改革局的职责分工。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区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牵头工作。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推进投资审批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励创业创新、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具体工作。
3.与区司法局的职责分工。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区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牵头工作。区司法局负责精简行政审批中“减证便民”工作。
4.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分工。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区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牵头工作,负责事中事后监管政策研究和统筹协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证照分离”“多证合一”,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5.与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职责分工。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全区公共资源交易的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及交易范围、交易方式、交易组织形式进行审批、核准;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管理,受理投诉举报并依法处理;依法开展对公共资源交易合同履约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第四条 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宣传报道工作,承担机关人事、财务、后勤管理、综合治理、内部审计等工作。
(二)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股
组织开展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重大问题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并按要求抓好落实;承担对全区政务服务与政务公开指导、监督、考评,负责区级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规范运行管理,指导镇村两级便民服务机构做好规范运行管理;负责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负责落实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职责。承担区数字政府建设规划设计、综合协调、指导督办等工作,承担“互联网+政务服务”相关工作;负责全区电子政务外网、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监管”系统的建设与管理,推动全区非涉密政务云建设与融合,统筹指导协调全区政务数据资源的整合应用和共享开放;负责区政府中心工作数字化治理项目的策划,编制区直部门政务信息化年度计划,对区直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共享融合方案和共享目录进行审核;规划指导全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工作,协调指导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建设;推进全区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和大数据分析;承担机关信息化的综合协调工作。
(三)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股
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政策法规宣传和制度建设,推进省市制定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的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执行上级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建立联动执法工作机制。组织全区公共资源交易专项督查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和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负责全区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全区公共资源交易行业信用信息归集、披露、分类和联合奖惩等应用工作。开展公共资源交易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举报的接收、转办、处理、反馈工作机制,受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活动中的投诉举报。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区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目录内区级项目平台外交易的行为。协调督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和查处违法行为。负责本单位行政复议工作。
第五条 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行政编制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内设机构正职3名。
第六条 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咸宁市咸安区委、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商区委编办承担。
本规定的调整由区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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