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张家界市委办公室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桑植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张办〔2019〕1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桑植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工业发展和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科技创新、推进工业发展和信息化建设的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工业发展和信息化建设的决策部署。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部署,拟订全县科技发展、科学普及、引进国外及国内智力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统筹推动农村、社会发展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以先进实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科技和金融结合、科技评价体制改革、科研诚信建设工作。
(四)建立完善科研项目申报、绩效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协调管理县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实施。
(五)组织落实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农村和社会发展科技规划、政策和措施;牵头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推动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工作。
(七)承担科技统计相关工作,牵头做好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八)综合管理全县工业经济,拟订全县新型工业化发展规划和工业产业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工业经济的日常运行监测、调度,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工业、信息化领域加强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和应急管理、维护企业稳定工作。
(九)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节能行动方案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承担工业企业的节能考核和监察工作;组织推进清洁生产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协调工业领域环境保护工作。
(十)负责全县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应用散装水泥工作。
(十一)依法监督管理我县无线电台(站),负责无线电监测、检测、干扰查处,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十二)拟订完善我县旅游商品发展规划、行业规范,对旅游商品实施行业管理,指导协调旅游商品研发、生产,推动全县旅游商品行业发展。
(十三)制定中小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促进全县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十四)综合协调经济运行中与铁路、公路、通讯、邮政有关的重大问题;负责煤炭、电力、石油、天燃气和原材料等经济运行保障要素的综合协调工作;承担全县电力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推进全县信息化建设,协调解决信息化发展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发展;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共享。
(十六)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围绕贯彻实施科技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建立公开统一的县级科技管理平合,减少科技计划项目配置中的重复、分散、封闭、低效现象。进一步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政策,统筹县内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引进国内外智力工作。
第四条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协调人事、财务、绩效考评、综治、信访、计育、国企改制等工作。
(二)科技管理股。承担全县科技发展规划制定、科技政策法规宣传执行工作;负责组织落实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农村和社会发展科技规划、政策措施,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先进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产学研结合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科技人才管理服务、科技合作工作;组织协调各类科技项目的申报、实施、绩效评估等工作。
(三)运行监测股。承担工业领域经济运行监测、分析、调度工作。负责拟订新型工业化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利用意见或措施,负责工业企业的节能考核和监察工作;指导消费品工业发展,综合协调煤炭、电力、石油、天燃气和原材料等经济运行保障要素,工业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工业领域有关数据统计和发布,进行预测预警,会同有关部门对推进新型工业化工作进行考核、督查,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工业领域加强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和应急管理、维护企业稳定工作。
(四)投资规划和中小企业股。承担工业领域投资规划编制工作,提出投资规模和方向并组织实施,拟订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目录和行业质量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负责工业领域“制造强省”工作;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工业领域有关项目的申报、实施、绩效评估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工业领域项目专项资金,协调县工业园区发展。
(五)信息产业与信息化推进股。承担通信产业和信息服务业的行业管理、信息安全应急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利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进企业信息化的工作,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指导电子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信息化领域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维护企业稳定工作;负责电子信息产业分析汇总和县国防动员委员会信息动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信息产业与信息化推进领域有关项目的申报、实施、绩效评佔等工作,协调推进通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指导电子政务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推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共建共享,协调指导互联网域名的使用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贯彻实施无线电管理的法规规章及有关方针政策,依法监督无线电台(站),负责无线电监测、干扰查处,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六)法制行政审批股。承担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规范性文件、合同的合法性审查、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电力行政执法和县人民政府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及其证书、证件等统一发放工作,牵头负责组织实施网上行政审批工作,负责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动态管理和审批流程的规范管理工作;负责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工作;负责全县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应用散装水泥工作;参与编制科技、工业、信息化领域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中小企业法律援助工作,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机关党组织、群团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第五条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暂保留总工程师1名;股室负责人6名。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名,人员只出不进,编制出一减一。
第六条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25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