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第一条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办〔2018〕5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张家界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拟订全市科技发展、引进国外及国内智力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推进全市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推进全市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
(三)牵头建立统一的市级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协调管理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
(四)拟订全市基础研究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市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拟订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编制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监督实施,牵头组织市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基地建设,推动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负责全市实验动物管理工作。
(五)编制市级重大科技项目计划并监督实施,统筹关键共性、前沿引领、现代工程等技术研发和创新,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
(六)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
(七)牵头市级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科技金融结合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八)统筹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区域创新发展、 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科技园区建设。
(九)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指导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全市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全市科技保密工作。
(十)拟订科技对外交往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指导相关部门和区县对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工作。
(十一)负责引进国外和国内智力工作。拟订全市重点引进外国专家总体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国外和国内科学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国内外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拟订出国(境)培训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贯彻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围绕贯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建立公开统一的市级科技管理平台,减少科技计划项目配置中的重复、分散、封闭、低效现象。进一步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政策,统筹市内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引进国内外智力工作。
第四条 市科技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财务、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等工作。
(二)法制与科技监督科(行政审批服务科)。承担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推进全市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拟订科技创新政策措施,提出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建议;拟订科研机构改革发展与布局的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科研机构创新绩效管理;承担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科技安全和科技保密以及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相关工作。承担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科技评估管理相关工作,提出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建议并监督实施,开展科技评估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承担科研诚信建设工作。负责全市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工作。
拟订行政审批服务有关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动态管理;负责行政审批服务流程标准化建设;负责或牵头组织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办理、平台建设及数据支撑工作。
(三)规划与基础研究科。拟订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并协调实施,组织开展技术预测,承担全市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工作;实施全市创新调查制度,承担科技统计相关工作。承担建立市级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相关工作,协调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政策措施建议;编制科技发展专项的重点任务和指南,组织实施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国家、省级科技项目,承担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协调管理工作;建设管理市级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指导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建设,实施全市科技报告制度。会同有关方面研究提出市级科技重大专项布局规划建议,拟订市级科技重大专项实施办法,审核实施计划,提出综合平衡、方案调整和相关配套政策建议并跟踪和监督实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组织项目评估和验收。拟订市级基础研究及应用基础研究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协调市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研究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提出市重点实验室等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和科研条件保障规划建议并监督实施;推进科技资源和科学数据开放共享。
(四)高新技术发展与成果转化科。拟订相关领域高新技术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相关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推动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提出相关领域平台、基地规划布局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技术转移体系工作,提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科技知识产权创造的相关政策措施建议,推动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建立科技金融服务的统筹协调机制;承担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作,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负责全市科技成果的登记及档案管理;负责全市科技奖励工作。
(五)科技人才与农村科技科。拟订引进国外和国内智力计划和政策,拟订出国(境)培训总体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点出国 (境)培训项目;提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议,承担相关科技人才计划实施工作,推动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承担院士咨询与交流工作;拟订外国专家管理办法,承担重点外国专家服务工作。拟订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推动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指导农村科技进步和县域创新驱动发展工作,推动科技扶贫工作和农村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提出相关领域平台、基地规划布局并组织实施。
(六)科技合作与社会发展科技科。拟订科技对外交往、科技交流以及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并推动落实;承担涉港澳台科技合作与交流事宜;负责“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与交流;负责公派出国(境)科技团组的审核报批,推进我市与科研机构、大学、企业及区域间科技合作。拟订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的规划和政策,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推动重大关键技术攻关;促进生物技术发展及产业化,推动绿色技术创新,支撑节能减排,开展科技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提出相关领域平台、基地规划布局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市科技局机关行政编制1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7名。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名,人员只出不进,编制出一减一。
第六条 市科技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咨询电话:0898-65361403 传真:0898-65343876 监督电话:65319927,传真号码:65352561
办公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89号办公大楼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早上 8:00-12:00 下午 14:30-17:30
咨询电话:0744-8281903
办公地址: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大道618号市政务中心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10月01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4:00~17:30;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7月01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3:30~17:00;
咨询电话:政务服务、便民热线:0744-12345;0744-8382201
办公地址: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南庄路2号 邮 编:427000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7月1日-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