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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更好地发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推动艺术科学繁荣发展,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全国艺术科学规划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用于资助文化艺术科学研究和培养文化艺术科学人才,重点支持关系我国文化艺术建设实践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支持有利于推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艺术科学体系建设研究,支持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支持对艺术科学长远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基础建设等。

第三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文化艺术科学界专家学者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文化部组织成立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领导与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全国艺术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资助方向和资助重点;

2.审批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和项目选题规划,审批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3.审定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管理规章;

4.管理、监督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经费的使用,筹措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经费;

5.评选和奖励全国艺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是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设在文化部文化科技司;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主任由文化科技司司长或主管文化艺术科研工作的副司长兼任,日常工作由文化科技司社会科学处承担。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和落实全国艺术科学研究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和项目选题规划;

2.受理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评审;

3.监督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施和资助经费使用;

4.组织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鉴定、审核、验收以及宣传推介;

5.组织建立全国艺术科学规划管理专家库;

6.制定全国艺术科学规划有关管理规章;

7.组织全国艺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和奖励工作;

8.承办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组织成立省级艺术科学规划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中级管理机构),受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委托,协助做好本地区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请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本地区文化艺术科学研究人员申请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2.审核本地区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督促落实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施的保障条件;

4.配合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对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研究成果进行鉴定审核和宣传推介。

5.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开展省级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评审立项工作。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对中级管理机构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艺术研究院(所),党政机关研究部门,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艺术机构,作为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请和管理的责任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本单位文化艺术科学研究人员申请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2.审核本单位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提供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施的条件;

4.跟踪管理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

5.配合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各省(区、市)中级管理机构对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各省(区、市)中级管理机构对责任单位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八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分学科设立规划评审小组,作为学术评议机构和咨询机构。学科规划评审小组成员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在全国艺术科学规划管理专家库中遴选,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后聘任。

学科规划评审小组的职责是:

1.定期开展本学科发展状况调查,对制定全国艺术科学研究规划和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选题规划提出建议;

2.评审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请,提出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资助建议;

3.协助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对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提出评估意见和改进建议;

4.对重要课题的研究成果进行鉴定、审核和评介;

5.推荐文化艺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和优秀人才。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根据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和学科规划评审小组专家履行职责情况,对学科规划评小审组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项目类别

第九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包括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和文化部文化艺术研究项目。

第十条  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设有重大项目、年度项目、西部项目、委托项目等项目类别。

重大项目资助我国文化艺术建设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资助对艺术科学发展起关键性作用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研究。

年度项目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主要资助对推进艺术科学理论创新和学术创新具有支撑作用的一般性基础研究,以及对推动文化艺术发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专题性应用研究。

西部项目资助涉及推进西部地区文化艺术建设、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保护民间文化遗产等方面的重要课题研究。

委托项目资助因文化艺术发展急需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重大课题研究。

第十一条 文化部文化艺术研究项目设有年度项目、委托项目等项目类别。资助研究内容紧密围绕国家和地方文化艺术建设实际、亟需开展的研究课题。

第十二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类别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艺术科学发展需要,进行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

第十三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通过项目选题规划明确优先支持的研究领域和范围。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四 申请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3.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博士学位的,可以申请青年项目,但必须有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同行专家进行推荐;申请青年项目的申请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

4.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申请人应当遵循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要求。

第十五 申请人可以根据研究的实际需要,吸收境外研究人员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申请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第十六 申请人申请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应当根据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的要求确定研究课题,也可以根据自己的研究优势和学术积累自主确定研究课题。

申请人申请基础研究课题,应当瞄准国内国际学术发展前沿,突出研究的原创性;申请应用研究课题,应当紧贴文化艺术发展实际,突出研究的现实针对性。

第十七 申请人申请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八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对已受理的项目申请,先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再组织学科规划评审小组专家进行会议评审。

评审专家根据评审项目类别和评审项目内容,按照1:5的比例从全国艺术科学规划管理专家库中遴选,再进行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

第十九 评审专家评审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请,应当从政治方向、学术创新、实践价值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同时综合考虑申请人和课题组成员的研究经历、前期相关研究成果、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等因素,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会议评审提出的评审意见必须通过投票表决。

第二十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提出拟资助项目。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应当将拟资助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在公示期内,凡对拟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向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实名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对拟资助项目及资助经费数额行使最终审批决定权。决定予以资助的,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及时予以公布,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及责任单位。

第二十二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评审工作中,评审专家、学科规划评审小组秘书、工作人员是申请人、课题组成员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课题组成员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其他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也可根据掌握的情况直接做出回避决定。

第二十三 文化部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工作人员离职后3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第五章 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四 项目负责人自收到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资助通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照批准的资助经费数额编制经费支出预算,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批准。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费支出预算使用资助经费。项目负责人、责任单位、省(区、市)中级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资助经费。

第二十五 资助经费开支范围和比例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具体要求以当年《立项通知书》所附预算编制说明为准。

第二十六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请书的承诺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向责任单位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责任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查看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向省(区、市)中级管理机构提交本单位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报告。

省(区、市)中级管理机构应当对本地区各单位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报告进行审查,并向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提交汇总报告。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对各地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地抽查,并作出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年度实施整体情况报告,向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汇报。

第二十七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施中,因正当理由可以申请项目延期。应用研究项目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基础研究项目延期时间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八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责任单位同意后,由省(区、市)中级管理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审批:

1.变更项目负责人;

2.变更项目名称;

3.变更最终研究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有重大调整;

5.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6.延期1年以上;

7.涉及国家秘密或者重要敏感问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准备出版、发表;

8.中止研究协议;

9.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责任单位同意后,报省(区、市)中级管理机构审批并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备案:

1.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

2.延期不超过1年;

3.其他非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三十条 为科学评估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质量,项目最终研究成果通过同行专家鉴定和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审核、验收后,方可正式结项、公开出版。

第三十一 项目最终研究成果的鉴定一般采取双向匿名通讯鉴定的方式,分类组织实施。必要时,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可单独组织对有关项目成果进行会议鉴定。

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委托项目最终研究成果鉴定,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负责组织。

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西部项目等最终研究成果鉴定,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委托省(区、市)中级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鉴定结果须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审核。

第三十二 选定通讯鉴定专家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鉴定组织单位在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专家;

2.每个项目的鉴定专家不得少于5人;

3.项目负责人、课题组成员及其所在单位人员不能担任本项目的鉴定专家;

4.地域性研究项目必须有本地区专家参与鉴定;

5.课题组不能参与选择本项目的鉴定专家,也不能参与鉴定的具体事务;

6.鉴定组织者须对鉴定专家的人选、鉴定过程中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

第三十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撤销项目: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3.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

4.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5.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三十四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最终研究成果可申请免于鉴定:

1.获得省部级评奖三等奖(含)以上奖励;

2.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完整采纳吸收;

3.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的,而研究成果质量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第三十五 验收合格的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最终成果,在正式出版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应当注明受到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或文化部文化艺术研究项目资助。

第三十六 各级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积极宣传推介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优秀成果及项目研究中涌现出的优秀人才,并建立稳定的宣传推介载体和渠道。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七 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给予警告;其申请项目已获得资助的,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作出撤销项目决定。

第三十八 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可作出撤销项目决定:

1.不按照项目申请书的承诺开展研究的;

2.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3.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的;

4.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在延期时限内仍不能完成的;

5.提交虚假的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6.违规使用、侵占、挪用资助经费的。

第三十九 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三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规定,项目被撤销的,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项目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第四十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建立项目申请人、负责人的信誉档案,并将其作为批准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请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 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1.未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的;

2.未履行保障项目研究条件的职责的;

3.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本单位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报告的;

4.纵容、包庇项目申请人、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5.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6.不配合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省(区、市)中级管理机构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的;

7.截留、挪用资助经费的。

第四十二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全国艺术规划办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不再聘请:

1.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

2.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3.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4.未公正评审项目申请的;

5.利用评审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四十三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评审中,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给予处分:

1.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2.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3.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4.利用评审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研发和完善“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报管理系统”,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报、立项、重要事项变更、年度检查、鉴定结项、成果管理等工作逐步纳入管理系统。

第四十五 本办法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 本办法于2015年12月3日开始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本系统是对原有“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管理系统)进行了功能上的优化和完善,提供了个人信息管理、在线申报、四级评审、专家管理、资金拨付、年检、公示等功能。初衷是希望可以实现项目申报的全生命周期管理,通过系统在线完成项目管理的全部工作。

1运行环境要求

客户端软硬件环境要求如下:

1) 操作系统window 7以上版本。

2) 浏览器IE 9以上、Google Chrome、Mozilla Firefox、360浏览器(极速模式)等主流浏览器。

3) 屏幕分辨率1600 * 900。

建议使用IE11、chrome浏览器访问本系统

机构:文化和旅游部

电话:010-59881114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全部问题
  • 小四

    2022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项目申报公告(全文)

    • 李四
      李四 2022-07-04

      经文化和旅游部和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2022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项目开始申报。现将申报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2022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项目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坚持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并重,发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示范引导作用,加快构建中国特色艺术学体系,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服务。 二、申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项目,要体现鲜明的时代特征、问题导向和创新意识,着力推出体现国家水准的研究成果。基础研究要密切跟踪国内外学术发展和学科建设的前沿和动态,着力推进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和创新,力求具有原创性、开拓性和较高的学术思想价值;应用研究要立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聚焦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力求具有现实性、针对性和较强的决策参考价值。 三、申请人须具备下列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不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博士学位的,可以申请青年项目,不再需要专家书面推荐。青年项目申请人的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1987年3月15日后出生)。申请人填报课题组成员有关信息资料前,必须征得本人同意,否则视为违规申报。申请人可以根据研究的实际需要,吸收境外研究人员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申请。全日制在读研究生不能申请。在站博士后人员均可申请,其中在职博士后可以从所在工作单位或博士后工作站申请,全脱产博士后从所在博士后工作站申请。文化和旅游部机关工作人员不能申请或者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申请。 四、课题申请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雄厚的学术资源和研究实力;设有科研管理职能部门;能够提供开展研究的必要条件并承诺信誉保证。以兼职人员身份从所兼职单位申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项目的,兼职单位须审核兼职人员正式聘用关系的真实性,承担项目管理职责并承担信誉保证。 五、《课题指南》条目分为方向性条目和具体条目两类。方向性条目只规定研究范围和方向,申请人要据此自行设计具体题目;依据具体条目申报的课题,应选择不同的研究角度、方法和侧重点,也可对条目的文字表述做出适当修改。为进一步突出重点,《课题指南》确定了若干优先研究方向(以“*”标注)。只要符合《课题指南》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各学科均鼓励申请人根据研究兴趣和学术积累申报自选课题(包括重点课题)。自选课题与按《课题指南》申报的课题在评审程序、评审标准、立项指标、资助强度等方面同样对待。无论是按《课题指南》拟定的课题还是自选课题,课题名称的表述应科学、严谨、规范、简明,避免引起歧义或争议。 六、本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项目设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同时设立西部项目,对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特别是西部地区研究项目给予一定倾斜。西部项目不专门申报,从西部地区研究人员申报的项目中评审产生。项目资助额度参考标准为:重点项目35万元,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西部项目20万元。最终确定的资助额度在适当范围内上下浮动,申请人应按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根据实际需要编制科学合理的经费预算。 七、2022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项目继续实行限额申报,各省(区、市)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中级管理单位、文化和旅游部直属单位及参与共建院校可直接登录“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管理系统”)查看本地区(本单位)限额指标。各中级管理单位可根据申请单位近年来项目申报、立项及科研管理等情况,核定其申报名额,同时加强对申报项目的审核管理,按照下达的限额申报数审核上报。申请单位要着力提高申报质量,减少同类选题重复申报,特别是要加大对青年项目支持力度。 八、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项目的完成时限,基础理论研究一般为3—5年,应用对策研究一般为2—3年。 九、为避免一题多报、交叉申请和重复立项,确保申请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课题研究,2022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项目申请作如下限定:(1)课题负责人同年度只能申报一个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项目,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其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项目的申请;课题组成员同年度最多参与两个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项目申请;在研国家级项目的课题组成员最多参与一个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项目申请。(2)在研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及其他国家级科研项目的负责人不能申请新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项目(结项证书标注日期在2022年3月31日之前的可以申请,或在3月31日前已向我办提交结项材料的,可以申请本年度项目。后者具体日期以各地中级管理单位寄出结项材料时间为准)。(3)申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及其他国家级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同年度不能申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项目,其课题组成员也不能作为负责人以内容相同或相近选题申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项目。(4)申请202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负责人同年度不能申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项目。(5)不得通过变换责任单位回避前述(1)—(4)条款规定,不得将内容基本相同或相近的申报材料以不同申请人的名义提出申请。(6)凡在内容上与在研或已结项的各级各类项目有较大关联的申请课题,须在申请时注明所申请项目与已承担项目的联系和区别,否则视为重复申请;不得以内容基本相同或相近的同一成果申请多家基金项目结项。(7)凡以博士学位论文或博士后出站报告为基础申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项目,须在申请时注明所申请项目与学位论文(出站报告)的联系和区别,申请鉴定结项时须提交学位论文(出站报告)原件。(8)不得以已出版的内容基本相同的研究成果申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项目。(9)凡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项目名义发表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不得同时标注多家基金项目资助字样。(10)预期成果需达到国家级项目应有体量。 十、2022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项目继续实行网上申报。请申请人登录申报管理系统(系统路径为:文化和旅游部网站主页→政务服务→办事大厅→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报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说明注册帐号并提交申报材料。 十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申请人要如实填写申报材料,保证没有知识产权争议,不得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凡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行为的,一经发现查实,取消5年内申报资格,如获立项即予撤项并通报批评。为保证申报评审的公正性和严肃性,评审会议召开前申报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走访、咨询学科评审组专家或邀请学科评审组专家进行申报辅导。凡行贿评审专家者,一经查实将予通报批评,如获立项即予撤项,5年内不得申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项目。凡在项目申报和评审中发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除按规定进行处理外,均列入不良科研信用记录。 十二、所有申报项目将通过资格审查、同行专家通讯初评和复评等程序。资格审查和评审工作严格按照《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及本公告的规定进行。同行专家通讯初评采用“活页”匿名方式,“活页”论证字数不超过4000字,不得出现申请人、课题组成员姓名及所在单位名称等有关信息,否则取消参评资格。项目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保证质量,宁缺毋滥。评审结果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批后公示。 十三、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间要遵守相关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研究任务,结项成果形式原则上须与预期成果一致;如课题获准立项,申报系统生成的《申报书》视为有约束力的资助合同文本。最终成果实行匿名通讯鉴定,鉴定等级予以公布。除特殊情况外,计划出版的成果须先鉴定、后出版,擅自出版者视为自行终止资助协议。如计划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或者外语撰写成果,请在填报论证材料中予以说明。 十四、除文化和旅游部直属单位及共建院校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项目实行3级申报制度。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作为初级管理单位,要做好申报组织及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工作,根据本公告及有关规定严格审核《申报书》的所有栏目内容,特别是严格审核申报资格、前期研究成果的真实性、课题组的研究实力和必备条件等,通过申报系统签署明确意见,承担信誉保证。 各省(区、市)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文化和旅游厅(局)艺术科研管理部门作为中级管理单位,受理本行政辖区内的课题申报。中级管理单位要加强组织和指导,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努力提高申报质量。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帐号管理、项目审核提交、名单报送等工作,确保网上申报按期完成。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中国艺术科技研究所承担申报材料的受理工作。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不直接受理申报。 十五、文化和旅游部直属单位及共建院校实行2级申报制度,申报课题经本单位审核后,通过系统直接提交至中国艺术科技研究所。 十六、课题申报相关文件材料,包括《2022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项目课题指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历年立项课题汇编》等,可在文化和旅游部网站或申报系统主页上查询、下载。 十七、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含文化和旅游部直属单位及共建院校)网上集中申报和审核提交时间为2022年1月15日至3月15日,逾期系统关闭不予受理申报及审核。申报单位完成本级资格审查及项目提交后,要同时将系统生成的本单位项目汇总表打印盖章后报送至各省(区、市)中级管理单位;中级管理单位网上审核提交时间为3月16日至3月31日,中级管理单位、文化和旅游部直属单位及共建院校完成本级资格审查及项目提交后,要同时将系统生成的本地区(本单位)项目汇总表打印盖章后报送至中国艺术科技研究所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中心。请严格按照以上时间要求进行申报、审核,因错过受理时间、未按要求操作系统造成的责任由相关人员自行承担。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雍和宫大街戏楼胡同1号中国艺术科技研究所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中心 邮政编码:100007 咨询电话:010-87930753 姚宇航 邮 箱:qgyskxghb@163.com(请优先通过邮箱咨询申报问题)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申报工作安排如有变化,我办将第一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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