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落实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参与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染防治、污染物减排、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四)负责受理污染纠纷、投诉,并作出处理,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现场调查及处理等工作。
(五)配合开展县级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绩效管理和考核有关工作。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七)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参与配合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八)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生态环境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参与指导推动本行政区域内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九)完成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转变职能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要落实中央、省和市关于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减少本行政区域内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生态安全,建设美丽邯郸。
咨询电话:0310—5160016 ;政务服务热线:0310—5012345
办公地址:河北省峰峰矿区清泉街与玉皇阁路交叉口东北角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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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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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