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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张家口市委塞北管理区工作委员会、张家口市塞北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塞北管理区机构调整规范方案>的通知》塞字〔2019〕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张家口市塞北管理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简称
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为区管委会直属事业机构,机构规格正科级,加挂张家口市塞北管理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经费形式为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经费。
第三条 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党工委、区管委会关于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区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政策措施。起草全区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落实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二)拟订全区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广播电视产业和旅游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区性重大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活动。指导全区重点文化、广电、旅游设施建设。组织塞北管理区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广播电视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制定全区文化和旅游市场开发营销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区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全区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区公共文化和旅游事业发展。推动全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全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全区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全区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文物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九)指导全区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区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全区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
(十)负责全区文化、文物和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上述等领域进行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区性、跨区域性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指导、管理全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代表管理区签订对外文化和旅游合作交流协定。组织大型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中华文化和塞北特色文化走出去。
(十二)组织协调文化遗产的管理和保护,指导和管理文物、博物馆事业,组织指导文物的资源调查、保护抢救、考古发掘和开发利用工作。
(十三)贯彻落实党的宣传、创作方针政策。负责对全区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区网络视听服务机构进行监管。
(十四)完成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责:
设立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实行“局队合一”体制,依据法定职责和程序,开展巡查、查办案件等执法工作,统一行使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行政执法职责,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落实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和任务。组织全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
第五条 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核定事业编制5名。设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1名(副科级)。
第六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张家口市委塞北管理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张家口市委塞北管理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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