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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8〕10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张家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简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处级,加挂张家口市文物局牌子。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关于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政策措施。起草全市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落实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二)拟订全市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广播电视产业和旅游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活动。指导全市重点文化、广电、旅游设施建设。组织张家口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广播电视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市场推广。制定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开发营销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市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全市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市公共文化和旅游事业发展。推动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全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负责全市广播电视技术维护管理和安全播出工作。
(七)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全市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文物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九)指导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
(十)指导、监督全市文化、文物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市性、跨区域性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指导、管理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代表市政府签订对外文化和旅游合作交流协定。组织大型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中华文化和张家口特色文化走出去。
(十二)组织协调文化遗产的管理和保护,指导和管理文物、博物馆事业,组织指导文物的资源调查、保护抢救、考古发掘和开发利用工作。
(十三)贯彻落实党的宣传、创作方针政策,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负责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和行业管理。指导和组织全市广播电视事业建设。组织和管理全市广播电视覆盖网建设和开发工作。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及新媒体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负责对全市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网络视听服务机构进行监管。
(十四)指导全市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监管全市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全市广播电视广告播出。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干部人事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和所属单位业务,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承担政务公开、机要保密、信访、安全工作。负责机关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及队伍建设等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人事工作,开展机关干部高素质培训。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部门预算和相关财政资金、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指导政府采购工作;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
(二)法制科(规划科)。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协调重要政策调研工作。拟订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依法承担机关法制建设工作,承担机关依法行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三)资源开发科。承担全市文化、文物和旅游资源普查、开发和保护。负责全市乡村旅游和旅游扶贫工作。指导、推进全市全域旅游示范区、旅游度假区创建工作。指导全市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工作。指导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承担旅游商品、文创产品开发的相关工作。指导市级文化公园建设;承担红色旅游、冰雪旅游相关工作。负责全市文化和旅游统计工作。
(四)艺术科。拟订全市音乐、舞蹈、戏曲、戏剧、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代表市级水准及张家口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全市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协调全市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
(五)公共服务科。拟订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拟订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公共服务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全市图书馆、文化馆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全市重点及基层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指导全市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和古籍保护工作。
(六)科技教育科。拟订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艺术科研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科研工作及成果推广。组织协调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工作。指导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装备技术提升。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高等学校共建和行业职业教育工作。指导广播电视户户通工程建设。按有关规定拟定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各级各类文化艺术专业人才、文化经营管理人才、文化科技人才和基层文化人才培养。强化人才兴旅,推进创新型高素质旅游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壮大旅游管理人才和导游队伍。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科。拟订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导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
(八)产业发展科。拟订全市文化产业、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推动全市文化产业、旅游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文化、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指导全市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承担全市乡村旅游发展工作。指导,协调农村休闲产业发展,实现休闲产业与乡村旅游的融合发展,助力乡村产业振兴。
(九)行业监管科。拟订全市文化市场、广播电视市场和旅游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对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进行行业监管。承担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监管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指导并推进服务质量提升。承担全市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
(十)宣传和对外合作交流科。承担新闻宣传工作。拟订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政策。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品牌推广规划,制定品牌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管理全市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指导并承办文化和旅游对外合作协定及其他合作文件的商签工作。承担政府、民间及国际组织在文化和旅游领域交流合作相关事务。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推广活动。
(十一)文物管理科。承担文物保护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工作。负责全市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保护和利用工作。负责全市文物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全市文物普查、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以及大遗址保护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中文物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历史建筑、传统村落、工业遗产保护建设和管理。指导文物保护宣传工作。
(十二)广电传媒科。指导推进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对全市广播电视制作、播出、传输、转播和引进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管。负责管理互联网视听节目业务,对互联网视听节目业务进行监管。负责市级广播电视节目监测工作。负责全市广播电视行业管理。负责指导、监管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制作、转播机构。组织协调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新媒体融合发展,推进智慧广电工作。 机关党委( "两新" 文旅行业党建科)。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及纪检工作。负责全市 "两新" 文旅行业党建工作。
第五条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机关编制49名(行政编制43名、锁定事业编制6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行业党建科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6名(含机关纪委副书记1名)。 处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六条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张家口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张家口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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