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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静安区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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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大统路480号副楼3楼、4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 13:30-17:00(夏季: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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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环境保护局职能信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市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订本区贯彻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实施意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

(二)组织拟订实施本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区域经济开发等规划。参与审核本区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区、城区改造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内容。

(三)制定本区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负责本区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四)负责区域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调查处理。接收、处理生态环境事故信息,组织协调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掌握和上报重要情况。

(五)负责监督管理区域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区域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监督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等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管理本区生态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组织实施本区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六)监督对城市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的建设和生态环境破坏恢复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

(七)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本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等污染的防治工作。实行全区危险废弃物管理(转移)计划备案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对核技术利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设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拟定并组织实施区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指导协调园区生态环境管理。负责河道排污口的设置管理。

(十)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监督本区环境监测制度、环境监测规范的实施,指导本区环境监测网络的建设及环境监测站的计量认证和质量保证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应急监测。组织本区生态环境保护科研工作。

(十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十二)负责本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在学校、社区和企业中开展生态环境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负责依法行政、普法等工作。组织开展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网络安全、信息化工作。承办区级人大、政协有关环境保护的方案、提案及处理群众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来信来访。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协调推进行政审改等工作。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上海市静安区生态环境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日常行政工作,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秘、保密、档案、安全和电子政务、政务公开和政务信息等工作。负责综合性会议组织协调、会议文件等工作。负责局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公务接待等工作。负责组织人事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系统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和行政体制改革。负责局系统党风廉政教育建设,做好局党建、意识形态和精神文明工作。负责因公出国办理、双拥、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负责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推进委员会办公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机构日常工作。负责环保五年规划、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等综合性规划计划制定和协调工作。

(二)环评与排放管理科。

负责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排污许可证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指导协调园区生态环境管理工作。负责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论证工作。负责河道排污口的设置管理。

(三)污染管理科。

负责大气、地表水、噪声、土壤和ODS等污染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区域的污染源调查和日常管理。负责环境年报统计,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负责建筑工地夜间施工行政许可。负责环境综合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及清洁生产相关工作。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编写每年环境状况公报和每月环境质量与环境执法情况专报。负责执法监测协调和管理等。

(四)辐射与固废管理科。

负责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安全以及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中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核和发放,负责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负责固体废物、化学品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审核危险废弃物管理(转移)计划备案,组织实施危险废物收集许可、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协调生态环境应急工作,承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拟定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

(五)法制宣传科。

负责有关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相关实施细则的拟定和解释工作,承担本区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负责环保法制、依法行政等工作,协调推进行政审改等工作,承担环保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建议提案办理和信访工作。组织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环保宣传、培训教育、绿色创建等活动,推进社会公众参与。负责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领导信息

  • 姓名:
    吴月
    职务:
    局长
    分工:
    主持局行政工作,分管办公室(行政方面)、法制宣传科。
  • 姓名:
    艾福龙
    职务:
    党组成员、副局长、一级调研员
    分工:
    分管辐射与固废管理科、局执法大队,负责法制、信访、安全以及应急处置工作。
  • 姓名:
    唐明翔
    职务:
    党组成员、副局长、二级调研员
    分工:
    分管环评与排放管理科,负责纪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生态环保宣传工作。
  • 姓名:
    林涌泉
    职务:
    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工:
    分管污染管理科、区环境监测站,负责“三监”联动和信息化工作。

上海市静安区环境保护局领导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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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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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08:30 - 11:30;13:30 - 17:00) (节假日除外)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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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21-23111111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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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3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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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21)62472188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1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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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 13:30-17:30(夏令时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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