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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推进质量发展工作;组织实施商标战略和名牌战略;指导广告业发展;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
(三)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各类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并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推进食品安全规划;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按规定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依法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依法承担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及餐饮服务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职责;承担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市场监管职责。
(五)依法承担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管责任;负责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依法负责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其他市场主体行政许可事项及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行为,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负责各类广告主体及其行为的许可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承办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振兴工作,推进名牌战略;组织有关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七)依法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负责受理办理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申诉和举报工作。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规范合同行为,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实施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九)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培育和推荐省、市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依法保护特殊标志、官方标志、地理标志。
(十)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标准并监督检查;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负责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发放和商品条码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管理计量工作;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计量仲裁检定;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责任;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三)负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和认证认可工作。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等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依法对质量检验机构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监督管理,对质量认证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十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的有关工作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应急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执业资格和医药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制度。
(十五)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管理城乡集贸市场的中药材交易;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戒毒药品的监督管理。
(十六)指导镇(街道)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四员”制度。
(十七)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