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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关于地方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西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关于西藏自治区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日喀则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日喀则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江孜县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江孜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民政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区党委、市委和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县委对民政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负责起草县民政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贯彻落实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负责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组织全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
(三)拟订全县特殊困难群体(众)救助帮扶计划、方案、措施、安排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县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承担全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
(四)负责指导基层群众自治和城乡社区治理工作,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负责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限和地名的管理。指导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地命名、更名和审核报批。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
(六)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推进婚俗改革。
(七)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贯彻落实养老服务政策和标准,拟定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承担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工作,统筹落实好残疾人福利制度。
(十)落实儿童和未成年人福利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承担农村留守儿童和未成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困境儿童和未成年人保障工作;负责全县儿童和未成年人收养登记,负责儿童和未成年人福利、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拟订促进全县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志愿服务规划,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贯彻落实关心下一代工作相关政策,拟订全县关心下一代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四)深入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残疾人工作的方针政策,深入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关于残疾人工作的决策部署,协助县政府研究制定、组织实施我县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充分发挥综合协调、咨询服务作用。
(十五)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维护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平等的公民权利。
(十六)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激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十七)沟通党和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宣传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消除歧视、偏见和障碍。
(十八)开展和促进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扶贫、托养、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科技信息化应用、残疾人服务标准化建设和残疾预防等工作,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十九)承担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联系和指导各类残疾人社会组织,培养残疾人工作者,使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更加活跃。
(二十一)开展残疾人事业的交流与合作。
(二十二)指导乡(镇)残联的业务工作。
(二十三)负责本行业领域依法行政、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十四)完成县委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五)职能转变。县民政局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方式。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区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二十六)有关职能分工。
1.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养老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县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全县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县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县行政区划图。
第四条 县民政局人员编制4名,科级领导职数4名。
第五条 县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县委、县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12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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