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企业和群众办事“少跑腿”为目标,梳理必须到现场办理事项的“最多跑一次”目录,精简办事环节和材料,推动政务服务入口全面向基层延伸,力争实现企业和群众办事“最多跑一次”。
(一)大力推进减材料、减环节。
整合涉及多部门事项的共性材料,推广多业务申请表信息复用,通过“一表申请”将企业和个人基本信息材料一次收齐、后续反复使用,减少重复填写和重复提交。充分依托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以与企业生产经营、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和办理量大的高频事项为重点,通过优化办事系统、简化办事材料、精简办事环节,让更多政务服务事项“最多跑一次”。
(二)推进“最多跑一次”向基层延伸。
按照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的要求,加强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庄(社区)服务站点建设,推动基于互联网、自助终端、移动终端的政务服务入口全面向基层延伸,打造基层“一站式”综合便民服务平台,进一步提高基层响应群众诉求和为民服务的能力,推动实现“最多跑一次”省市县乡村全覆盖。
1、 本系统需要在电脑的浏览器中访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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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西藏政务服务网注册用户分为两类:一类为“个人用户”;一类为“法人用户”。
一、 个人用户注册操作流程
二、 个人用户实名信息修改操作流程
三、 法人用户注册操作流程
四、 法人用户实名信息修改操作流程
1、访问网址:http://www.xzzwfw.gov.cn;
2、点击“个人注册”按钮;
3、填写用户名、邮箱、手机号,验证码(手机获取验证码)、密码;
4、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西藏政务服务网注册协议】”;
5、点击“提交”按钮;
6、此时,您的账号已经注册成功。
您可以选择“完成实名认证”,继续完善实名信息。
也可以选择“先不认证直接登录”,登录成功后,再根据提示完善实名信息。
注:如果点击“先不认证直接登录”,直接跳至【二、个人用户实名信息修改操作流程】查看。
7、点击“完成实名认证”按钮,
8、点击“进行实名认证”,信息提交成功,大约一分钟左右,认证结果会以短信通知的方式,发送到您注册的手机上。
9、点击“登录”;
1、输入用户名/手机号/身份证号,输入密码、验证码,点击“登录”按钮;
2、登录成功后,点击“用户中心”按钮;
3、进入用户中心页面,点击“个人信息”按钮;
4、可以在个人信息页面,进行修改“个人信息”、“实名认证”、“修改密码”等操作。
5、点击“实名认证”,如果右边的认证状态为“立即认证”、“未通过”,
可以继续点击这个按钮,进行实名认证。
1、访问网址:http://www.xzzwfw.gov.cn;
2、点击“法人注册”按钮;
3、填写用户名、邮箱、手机号,验证码(手机获取验证码)、密码;
4、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西藏政务服务网注册协议】”;
5、点击“提交”按钮;
6、此时,您的账号已经注册成功。
您可以选择“完成企业认证”,继续完善实名信息。
也可以选择“先不认证直接登录”,登录成功后,再根据提示完善实名信息。
注:如果点击“先不认证直接登录”,直接跳至【四、法人用户实名信息修改操作流程】查看。
7、点击“完成企业实名认证”按钮,进入实名认证页面。
注:工商注册的企业请选择“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认证!
机关、事业单位请选择“非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认证!
企业法人说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非必填项,因为有些企业没有18位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为必填项,因为只要在工商注册的企业,一定会有工商注册号。
非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说明:
注意:非企业法人实名时,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组织机构代码中二选一为必填项。如果一个为必填,另一个就是非必填。
如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必填项,因为有大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已经三证合一,使用18位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如果组织机构代码为必填项,因为还有一些机关、事业单位没有生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因此使用初始的9位数组织机构代码。
8、根据提示,填写信息,点击“提交”按钮;
9、点击“登录” 按钮;
1、输入用户名/工商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输入密码、验证码,点击“登录”按钮;
2、点击“用户中心”按钮;
3、点击“法人信息”按钮;
4、进入法人中心页面,可以进行“法人信息”修改、“实名认证”、“修改密码”。
分公司的营业执照营业期限更改申请书中涉及的总公司法人和公章,可以用扫描件吗
(1)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形成公司营业期限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营业期限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在登记前报经批准。 营业执照经营期限变更所需材料: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 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一份;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 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一份;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一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 第三款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请问,日喀则市公司注销在哪里办理?咨询电话是多少?
日喀则市公司注销登记请前往市日喀则市审批局政务服务办事大厅办理,具体联系信息如下: 咨询电话:0892-8738350; 监督电话: 0892-8737449 办理地点:日喀则市桑珠孜区黑龙江北路政务服务大厅49-52号窗口 办理时间:夏季上午9:45-12:45 ,下午15:30-18:30;冬季上午9:45-12:45 ,下午15:30-18:30,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举办外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第三条:“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第十五条:“举办合营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贵的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举办合作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公司终止”。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二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饮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第十一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增加《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增加《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增加《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送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增加《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增加《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