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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关于地方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西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关于西藏自治区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日喀则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日喀则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江孜县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江孜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科学技术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科学技术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区党委、市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县委对科技创新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关于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
(二)配合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为其提供有效的科学依据。
(三)根据国民经济的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要求编制全县科技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落实“科技兴农”战略方针,推动全县农业科技进步,建立健全科技管理体系和科技服务体系。
(五)负责全县农牧民科技特派员推荐及管理工作。
(六)组织拟订全县科技促进农牧区和社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和办法,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农村建设和社会建设。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科技成果推广政策,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组织相关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八)提出科技体制改革政策建议,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参与拟订全县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拟订科普规划、政策建议和科普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科技保密、评估和统计等管理工作。
(九)负责归口管理的各类科技、科普经费预决算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议,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本县的科普工作,加强科普宣传,推广实用技术,不断推动农村科技进步。
(十一)组织实施科技合作与交流,组织开展科技合作项目。
(十二)做好科技项目的选项、报项、实施与管理工作,特别是事关全县和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项目;针对经济跨越式发展和群众科技增收中存在的难点、热点、重点问题,主动组织调研,联合攻关,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十三)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教育局、卫健委等建立会商机制,提出科技资源配置政策措施建议和全县科技支撑特色产业发展的科技工程建设计划。
(十四)负责本县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十五)负责全县科学技术协会工作,实施好《全民科学素质纲要》。普及推广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十六)负责引进区外、国外智力工作。拟订全县重点引进外国专家总体规划、计划,并在上级业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拟订全县出国(境)培训总体规划、政策和监督实施,落实“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行动计划。
(十七)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八)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
围绕贯彻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人才强市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建立公开统一的江孜县科技管理平台,减少科技计划项目重复、分散、封闭低效和资源配置“碎片化”的现象。政府部门不直接管理具体科研项目,项目的受理、评审、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等具体工作,通过组长领导下的专家责任制开展。进一步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政策,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统筹江孜县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与县教育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农牧综合服务中心、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气象局等建立科技工作重要问题会商与沟通机制,提出科技资源配置政策措施建议和全县科技支撑特色产业发展的重大科技工程建设计划等建议;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等部门建立相关沟通机制,提出科技能力建设的规划和政策建议,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第四条 县科学技术局人员编制3名,科级领导职数3名。
第五条 本规定由县委、县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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