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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关于地方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西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关于西藏自治区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日喀则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日喀则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江孜县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江孜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县文物局牌子。
第三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化、文物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区党委、市委、县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县委对文化、文物和旅游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文化、旅游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研究拟订全县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工作条例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全县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统筹规划全县文化文物事业和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文物体制机制改革,推进文化文物和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四)指导、管理全县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指导重点文化设施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促进旅游形象推广和旅游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制定文化市场和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全时旅游发展。
(五)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统筹推进旅游公共服务建设,统筹旅游产业发展的国家和地方财政投资,推动旅游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负责组织编制旅游招商引资项目目录,促进和引导旅游业利用外资和社会投资工作。
(六)指导、推进全县文化、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文物、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负责文化文物、旅游统计和经济运行分析工作。
(七)负责全县公共文化和旅游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和旅游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和旅游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和旅游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八)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负责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管理工作,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九)指导、协调、规划统筹全县文化产业、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文物、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实施“文化+旅游”战略,促进文化产业、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十)指导全县社会文化事业发展;指导基层文化文物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全县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和古籍保护工作;组织全县群众文化活动。
(十一)指导全县文化文物、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文物、旅游市场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文物、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文物、旅游市场。
(十二)监督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文物监管、旅游市场监督,负责文化文物、旅游投诉工作;组织查处和督察督办全县性大案要案,维护文化文物和旅游市场秩序。
(十三)指导、管理、承担文化文物、旅游对外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
(十四)组织实施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点)的星级和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及申请工作;负责旅游政风行风建设,着力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和水平,努力提高游客满意度。
(十五)拟订旅游行业教育培训规划;审核、报送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等级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教育、培训机构和旅游企业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六)协调和指导全县文物保护工作;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修缮和保护设施建设工作;配合宣传、财政等部门开展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
(十七)负责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开展文化遗产申报工作;协同住建、财政等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指导全县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工作,负责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管理工作;负责推进文物合理利用和社会参与工作,组织开展文物和文物保护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
(十九)指导全县文物业务工作,承担协调文物保护单位的交流与协作工作。
(二十)负责文化文物和旅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十一)根据职能对接市文化局、旅游发展局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
(二十二)完成县委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的职责分工。由县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牵头,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协同加强寺庙文物的保护和监管工作。
2.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职责分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协同开展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3.与县直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在旅游项目建设、旅游安全、旅游资源保护、旅游交通运输、旅游市场整治等方面,由县直各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协同配合县文化和旅游局做好各项工作。
第四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人员编制4名,科级领导职数4名。
第五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县委、县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有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10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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