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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新疆自治区、昌吉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定市场监督和知识产权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实施注册;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组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实施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
(四)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反垄断执法。
(五)负责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安全生产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品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自治县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落实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关于质量发展纲要的政策措施,负责组织实施质量发展规划和质量建设政策措施,推进质量发展工作,负责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推进名牌发展战略,落实质量奖励制度。开展产品质量事故调查。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工作。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察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较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检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食品行政许可,负责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自治县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牵头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负责制定自治县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制度,公布食品安全信息;指导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工作,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监测工作。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执行国家计量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指导自治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问题,在自治县组织实施标准,推行采用国标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五)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拟定实施知识产权激励奖励制度、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和交易运营政策措施。落实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申请的审查、确权相关前置服务工作。指导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审查评议工作。指导和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统筹指导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
(十六)负责保护知识产权。拟订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组织指导知识产权预警和涉外保护工作。拟订实施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
(十七)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相关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参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依职责监督实施生产、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十八)负责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开展药物滥用监测。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相关行政许可及检查、处罚,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标准及分类管理制度;负责化妆品经营、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负责权限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领域政策法规宣传、信息发布工作。
(十九)负责本部门科技与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
(二十)承担自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二十一)完成自治县党委、自治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二)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进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国内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县建设。优化知识产权激励机制,放宽知识产权服务业准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信息便捷开放,加强产业专利导航,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度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的放心、用得放心、吃的放心。
4.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6.完善市场监管和执法体制。改革和理顺市场监管体制,整合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协同,形成市场监管合力。深化市场监管执法体制改革,统筹配置执法职能和资源,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整合精简执法队伍,解决多头多层次重复执法问题。加快推进市场监管执法稽查机制建设,加大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大案要案查处力度。 (二十三)与其他部门职责分工。
1.与自治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自治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自治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牲畜定点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兽药、饲料等畜牧业投入品使用安全监管。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⑴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和标准制定工作,会同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⑵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对于既有餐饮服务同时兼有住宿、洗浴、娱乐等服务的公共场所,市场监管部门和卫生部门分别负责餐饮服务安全监管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
4.与自治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的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发展规划、计划及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工作,负责实施餐饮服务及酒类、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承担流通环节的酒类监管职责。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5.与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场内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对无固定场所、未进入市场、流动经营的各类食品摊贩的监管执法工作,依法取缔违法经营行为。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监督下级部门的监管执法活动中如发现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应及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6.与自治县水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县水利局负责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渔药和其他水产品养殖业投入品使用的安全监管。
负责人:杨金梅
办公电话:0994-6663756
办公地址:玛纳斯县中华碧玉园检测中心四楼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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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昌吉市西外环与健康西路交汇处东北拐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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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10:00-14:00 16:00-20:00(夏季) 周一至周五 10:00-14:00 15:30-19:30(冬季)
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部门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办公室负责人:杨金梅,联系电话:6663756。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设立登记条件流程及咨询电话,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市监局窗口咨询电话:0994-6655814,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冬季上午 10:00-14:00 下午 15:30-19:30 ;夏季上午 10:00-14:00 下午 16:00-20:00 ,双休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办理地点:玛纳斯县碧玉大道中华碧玉园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市监局窗口
玛纳斯县办理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流程及咨询电话, 玛纳斯县碧玉大道中华碧玉园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市监局窗口电话:0994-6660107,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冬季上午 10:00-14:00 下午 15:30-19:30 ;夏季上午 10:00-14:00 下午 16:00-20:00 ,双休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办理地点:玛纳斯县碧玉大道中华碧玉园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市监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