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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和测绘等法律法规。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落实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落实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组织有关部门调查、调处县域内土地、草场、矿山、林地、水域等权属纠纷。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县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研究拟订县自然资源发展规划,按照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组织实施。推进县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县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负责县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县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组织编制全县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县域乡村建设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负责权限内选址意见书审批、上报工作;指导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城乡规划审批、实施、修改工作。
(八)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县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拟订和实施县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
(九)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及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十)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十一)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落实国家耕地保护政策并牵头拟订和实施县有关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土地占补平衡制度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十二)负责管理县地质勘查工作。负责对县域内实施的地质勘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县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县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行业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执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县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査。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四)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研究制定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相关地方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防预报和应急处置。
(十五)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县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查。监督指导全县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负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承担县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及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应急处置。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十七)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八)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负责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设立、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工作;负责县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权限内世界自然遗产及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相关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九)拟定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规划,拟定林业产业地方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林果业发展,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贯彻落实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县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县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县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县测量标志保护。
(二十一)推动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县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二十二)监督检查各乡(镇)执行和遵守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调查处理县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二十三)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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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潘建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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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纳斯县自然资源局各部门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办公室负责人:潘建宏,联系电话:0994-6356255。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承办局党组交办的各项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会议的筹备组织、文秘、信息综合、档案、机要、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