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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家、省、市、区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发展规划制订、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全局性事项统筹、经济体制改革协调等职能。综合协调宏观经济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宏观调控协调机制,推进宏观调控目标制定和政策手段运用机制化,提高先机抉择水平,增强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三)加强统筹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职责,推进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提出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与有关部门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四)加强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职责。牵头组织特重大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五)加强研究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议职责,牵头拟订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牵头整合建立统一规划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强能源监督管理,推进能源市场建设,维护能源市场秩序。
(六)将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的职责划入区发展和改革局。
(七)将金融工作职责划入区政府办公室。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区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全区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代会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全区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全区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负责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
(三)负责汇总分析全区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和土地政策。综合分析全区财政、金融、土地政策的执行效果。
(四)研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五)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争取中央、省、市级财政性项目建设资金,安排区级财政性项目建设资金,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查。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推进全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七)组织拟订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承担西部大开发、关天经济区、“一带一路”工作。综合协调全区产业集中区布局的规划和发展工作。
(八)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拟订战略物资储备规划,负责组织战略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区级粮食、棉花和食糖等储备。
(九)负责全区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全区节能降耗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全区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落实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关政策措施。
(十一)拟订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十二)负责全区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工作。依据《招投标法》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我区招投标实施办法、制度等;指导协调区级有关单位做好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实施及执法监督;对国家、省、市、区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组织编制全区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四)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粮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区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提出收储、动用区级储备粮油的建议;拟订全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五)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提升粮食应急保障能力。制定全区粮食应急预案,并负责提出启动建议。
(十六)负责全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工作;贯彻执行粮食准入制度,负责粮食收购资格的许可工作;指导粮食流通的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粮食储存、运输的技术规范;负责全区社会粮食流通统计与供需平衡调查工作。
(十七)负责区级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工作;拟订区级储备粮油的规模、总体布局和收购、销售总量计划,提出区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意见并督促实施;监督检查区级储备粮油的库存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十八)依法实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维护粮食流通秩序;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十九)负责编制全区粮食仓储、加工等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指导全区粮食仓储体系建设。
(二十)组织安排和协调保障部队、灾区库区移民和缺粮贫困地区粮食供应以及重点项目的用粮计划。
(二十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区价格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区价格改革的中长期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十二)组织实施由中、省、市和区政府制定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管理体制和市场价格调控机制,落实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和措施;负责监测、预测、分析全区价格总水平的变动情况和趋势,及时进行价格预警,提出调控的政策建议;负责全区价格监测体系和价格信息网络建设,完善信息发布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运用价格基金平抑市场价格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二十三)监督落实中、省、市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商品(服务)价格、统一部署的价格(收费)改革措施和价格(收费)调整方案;负责组织开展清理乱收费工作。建立实施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报告制度。建立收费政策及执行情况后评估制度。制定、调整本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并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二十四)组织开展重要农产品、重要民生商品和服务的成本调查、成本审核;负责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服务、收费)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按照政府定价听证目录,组织召开重要商品价格、服务收费听证会。
(二十五)负责三级(含三级)以下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备案)。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的管理〔三级资质(含三级)〕。
(二十六)依照法律法规的权限负责全区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处理价格违法案件;受理、查处消费者价格投诉、举报案件;负责协调处理各类价格、收费争议,制止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七)负责依法开展司法机关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费刑事案件涉案物品价格认证、涉税物品价格评估工作。负责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公路及附属设施价格鉴定工作。负责开展涉及纪检监察案件财物价格鉴定工作。受理公民和法人请托,依法开展价格认证、价格咨询、价格调解工作。
(二十八)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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