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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有关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相关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家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负责市场主体注册许可。负责相关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核发有关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
(四)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按照要求推动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实行统一的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组织查处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违法案件,加强执法监督,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负责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违法广告、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负责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等监督管理。负责合同、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广告经营活动。组织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整治和规范酒类市场秩序,开展监督抽查,查处违法行为。
(六)负责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受理、处理消费者咨询、申(投)诉和举报。建立并完善消费维权网络体系,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七)负责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实施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联合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并实施联合惩戒。
(八)负责宏观质量管理。牵头组织开展质量强区和质量提升行动,建立和完善质量发展工作体系。监督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推进品牌发展战略,编制和发布质量状况分析报告。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九)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各级监督抽查的后处理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证后监督管理。
(十)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施知识产权规划。实施专利、商标优惠、鼓励政策和措施。承担专利保护相关工作。开展对商业单位知识产权保护。配合市级主管部门,按权限落实专利市场的规范和管理、专利行政执法和纠纷调解工作。负责对商标、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等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保护。开展原产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工作。承担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推广工作。开展知识产权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开展特种设备日常监管、节能监管以及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落实特种设备管理和安全责任。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实施安全监察,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按规定权限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十二)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的综合协调工作。拟订食品药品安全规划并牵头组织实施,推动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体系,组织和协调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处置工作。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培训教育,推进形成社会共治机制。
(十三)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落实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工作。负责特殊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监督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负责管理计量器具的量值传递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的监督管理,推进能源计量工作,组织落实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制度,促进绿色发展。
(十五)负责管理指导标准化工作。组织推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对各级强制性标准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各级各类标准化示范试点活动,推动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开展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
(十六)负责监督管理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鼓励和引导各类组织开展管理体系和自愿性产品认证工作。负责对认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检验检测市场。
(十七)负责药品、化妆品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组织开展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
(十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发现违法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应当进行行政处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两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行政协助机制。公安机关依法就检验、鉴定、认定以及特殊涉案物品无害化处理等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提请公安机关协助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2.与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1)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地产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对地产食用农产品进行分拣、清洗、切割、冷冻、包装等简单处理活动的监督,负责农业投入品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2)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置、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监管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企业销售地产农产品的行为,负责农民分散生产加工豆芽行为的监督管理。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从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存储、运输服务的经营者进行备案。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上海市青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1)上海市青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会同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上海市青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2)上海市青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按有关规定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3)食品安全企业标准需要备案的,上海市青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按有关规定组织备案。(4)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上海市青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上海市青浦区教育局、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市场主体登记,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上海市青浦区教育局负责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准入审批,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招生对象、招生方式、师资队伍等进行监督管理,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查处违法违规办学等违法行为。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职业技能类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准入审核工作,对职业技能类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经营项目和培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5.与上海市青浦区商务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1)上海市青浦区商务委员会负责商贸领域行业管理,拟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行使商贸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等职责。(2)上海市青浦区商务委员会负责酒类商品流通的行业管理,负责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的组织实施。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酒类商品的经营许可和酒类安全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6.与上海市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化要求,确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地方标准,依法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计划列入年度地方标准修订计划,统一编号,并与上海市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
7.与上海市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价格投诉、举报以及市场调节价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咨询解释工作,负责反价格垄断和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上海市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价格改革、价格调控、政府定价、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咨询解释、督促落实和后评估工作。
机构职能: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和内外联系、综合协调,承担公文处理、机要、保密、会务、接待、信息、信访、史志、档案、宣传、政务公开、资产、后勤管理等工作。负责重大突发事件协调处置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出国(境)管理等工作。协助落实基层党建、意识形态等党务工作。负责推进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
(三)督查室。协助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指导、督促推进“四责协同”机制建设。负责上级重大决策、重要文件、重要工作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办。对规章制度执行、行政效能等开展督查。承担机关绩效考核和内部审计监督有关工作。
(四)财务科。负责起草各项财务工作制度,承担相关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和督查督办。负责督促执行各级财务工作制度和财经纪律规定,负责财务会计、财政预(决)算的落实。承担收费项目、票据管理工作。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执行及社会集团控购工作。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核,监督实施基本建设计划。指导和检查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会计档案工作。
(五)法规科。组织开展执法监督工作。组织开展法律法规解释宣传工作,承担有关案件复查复核及听证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负责行政指导书的审核工作。管理各类执法证。负责会审各项业务工作流程。指导基层法制工作。
(六)注册许可科。负责受理、决定权限范围内各类内资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港澳台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登记。受理委托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事项的申请并核发营业执照。负责权限范围内食品生产,以及经营环节的行政许可。负责权限范围内药品零售企业的行政许可。负责对非连锁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受理。负责权限范围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行政许可、备案。负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承担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变更登记、使用登记业务。接受企业标准备案相关工作的咨询。负责协调、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所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食品经营许可及相关工作。负责窗口规范化建设。负责各类登记数据的统计分析。
(七)信用监督管理科。牵头涉及多个领域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负责监督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负责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息公示工作。负责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抽查、举报核查。负责管理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健全市场主体失信惩戒机制。组织指导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所信用监管工作。配合有关方面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非公党建工作。指导联系区私营企业协会和区个体劳动者协会。
(八)执法稽查科。牵头无照无证的综合整治工作。组织指导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根据授权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和信息公示。牵头组织开展集中性的执法行动,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各类执法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组织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负责对相关举报工作进行指导、督办、审核。
(九)网络交易和广告监督管理科。负责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广告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广告业发展,组织查处各类广告违法行为。负责广告发布登记的行政许可。
(十)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科。负责各类消费品和生产资料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合同、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经纪人执业注册,负责动产抵押登记。组织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负责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组织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查处,指导联系区合同信用促进会和市执业经纪人协会联络处。
(十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负责对接有关消费维权专线。负责涉及消费者权益、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价格等方面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奖励的登记、转派、统计、分析等工作,并对工作落实进行指导,参与重大事项的处理。建立并完善市民服务热线转办事项的回访、督办机制,加强综合指导协调。指导开展服务领域消费维权等工作。负责基层消费维权网络建设,指导和检查消费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质量发展科。推进宏观质量发展工作,组织编制区域质量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实施“质量强区”创建、政府质量工作绩效考核、区域质量状况分析、质量奖励制度实施等工作。推进区域品牌战略的实施。组织并指导区域质量信用体系的建设。组织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推广先进技术手段和现代质量管理理念方法。负责实施设备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
(十三)标准化管理科。承担组织推动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际对标采标在全区贯彻落实的相关工作。协调推进团体(联盟)标准化工作。组织各单位申报各级和各类标准化示范试点,对获批项目开展指导和督促。承担《世界贸易组织技术壁垒协定》有关通报工作。组织并指导企业产品、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物品编码工作。受理上海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申报及开展后续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标准化激励引导政策。
(十四)计量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科。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计量发展规划和各项计量发展任务。负责对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和管理区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负责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机构、计量校准机构和社会公证计量行(站)开展监督管理。对制造、修理、使用、销售、进口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商品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并指导监督检查能源计量工作,推动企业开展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等,建立和完善计量保证体系。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组织计量仲裁,处理计量纠纷。牵头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确认工作。推动检验检测认证服务行业发展和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证后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和引导各类组织开展管理体系认证和自愿性产品认证工作,组织和指导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协助查处认证违法行为。
(十五)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科。组织建立特种设备安全应急处置和风险监测体系,负责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报告、应急处置、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特种设备的统计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组织指导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对公众聚集场所的重点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工作。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抽查、考核,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作业人员考试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十六)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组织指导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完成各级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组织指导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督管理和各类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检查和整治工作。开展质量状况普查,建立并维护生产企业质量监管档案。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组织编制、修订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和事故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缺陷产品召回的监督工作。负责商品包装物减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商品包装监督执法工作。协助开展汽车、儿童玩具生产者信息备案工作,建立健全产品伤害监测网络并开展产品伤害信息的调查和分析工作。
(十七)食品生产监督管理科。负责拟订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食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抽检、快速检测,配合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风险监测,对问题产品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食品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发布食品生产监管、抽检相关信息。承担移送的抽查不合格企业后处理工作。
(十八)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科。负责拟订食品经营安全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食品经营日常巡查和各类专项检查工作。组织开展食品经营环节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快速检测,对问题食品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承担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负责食品经营安全宣传培训工作。组织协调食品经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发布食品经营监管、抽检相关信息。
(十九)食品安全协调科。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综合管理、协调指导、沟通联络、督察督办和监督考评。牵头食品无证无照综合治理,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协调处置重大食品安全突发应急事件。协调重要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在授权范围内负责重大食品安全舆情信息的整理、报送、公开和发布工作。
(二十)药品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科。组织拟订并落实药品零售使用、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药品零售使用、化妆品经营环节日常监督管理、专项整治、监督性抽样工作。组织开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监督。组织开展药品零售企业质量信用评定工作。组织药品、化妆品上市后不良反应和药物滥用的监测和处置。督办问题药品、药用包装材料、化妆品召回和处置。开展药品、化妆品安全宣传。协助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药品(含药用包装材料)、化妆品生产环节监督管理。
(二十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组织拟订并落实医疗器械流通和使用环节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协助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医疗器械生产检查。负责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管理、专项整治。负责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管、专项整治。制定流通、使用环节医疗器械监督性抽验计划并组织实施。配合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对第三方物流企业日常监管。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审核。督办问题医疗器械召回和处置。
(二十二)知识产权科。负责实施知识产权规划。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导、促进知识产权运用。管理知识产权发展有关专项资金。负责知识产权项目的管理工作。负责重要行业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负责知识产权市场的监督管理。配合落实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查处和知识产权纠纷的调解。负责对商业单位知识产权保护。组织落实商标发展战略,指导企业商标培育发展工作。组织开展商标及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监督管理和保护工作。指导组织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监管和指导专利、商标代理机构。开展原产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预审及后续监督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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