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由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管理,具体联系信息如下:
办理地点: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19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沈阳市内乘坐131路、162路、178路、213路、245路、271路、279路、299路325路、328路或399路公交车到北塔公交站,下车即是)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1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网络、电话等方式。电话96315-1-1815
申请条件: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履行公示义务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四)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