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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信息化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落实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二)组织拟订本区科技发展、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工业等方面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产业布局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三)落实首都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有关精神,落实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及相关政策。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负责新型研发机构的筹建、管理及服务,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
(四)落实本市关于重大科技决策咨询的相关制度。负责提出本区科技发展战略建议。提出科技发展的布局和优先发展领域,拟订本区科普、高新技术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新兴产业中重点领域的发展规划、实施方案、配套政策及行业标准等,并组织实施。参与推进相关领域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五)拟订本区关于基础研究的相关政策措施,牵头协调区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组织开展本区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为关键性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研发和创新提供保障。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提供服务。拟订本区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推进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六)拟订本区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相关政策。拟订本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协调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实施。拟订本区科技金融相关政策,配合做好科技金融促进工作。
(七)研究拟订本区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服务业、科技促进城市和农业农村发展相关的规划、政策及措施。落实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方面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重点领域和促进政策。按照规定权限,核准、备案和上报本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工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八)贯彻落实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的相关政策措施。拟订本区促进技术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促进科技中介组织发展。指导促进本区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信息化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推进企业技术改造。为国家、本市及区政府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信息化科技重大专项提供服务保障,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
(九)落实科技项目管理的政策措施。承担本区科技信息、科技统计、创新调查和科研成果报告工作。负责落实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和科技评估管理的相关政策,统筹全区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开展科技评估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本区科技保密工作。
(十)负责本区引进外国智力工作。根据本区实际拟订引进外国专家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出国(境)培训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负责本区科技、工业、信息服务业等领域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落实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及相关政策,组织相关人才培训,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十二)拟订本区科技对外交流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负责本区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等领域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推进国际技术转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技术出口和技术引进工作。负责与港澳台的科技合作交流。负责科技、工业等领域的外事工作。
(十三)监测分析本区科技、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协调解决产业运行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联系区级有关部门科技创新工作。统筹推进跨区域的科技领域交流合作、扶贫协作和支援合作工作。
(十四)承担推进本区装备制造业组织协调的责任,组织拟订重大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依托国家及本市重点工程建设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十五)落实科技、工业等领域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订本区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促进工作。
(十六)指导和促进本区中小企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负责城镇集体企业清产合资相关工作。
(十七)负责镇村产业生产集中地(农民就业产业基地)建设。指导镇村产业发展。
(十八)指导本区软件、信息服务业的规划和管理。参与统筹规划公用通信网、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部门专用通信网。负责与国家、市级通信主干网等专用通信网方面的协调工作。促进电信网络、广播电视网络和计算机网络融合。承担北京市门头沟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十九)统筹推进本区大数据工作。承担智慧城市和全区政府网站的设施建设与推进工作,负责政务数据和相关社会数据的整合、管理、应用和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统筹协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十)负责本区无线电管理工作。负责对无线电频率资源和无线电台(站)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
(二十一)承担推进本区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做好军民融合产业的协调服务并提供必要保障。
(二十二)指导本区科技、工业、信息服务产业等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贯彻落实本区工业控制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的政策、标准,拟订本区相关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四)职能转变。
1.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应当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部、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监督。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建立公开统一的科技管理平台,减少科技计划项目重复、分散、封闭、低效和资源配置“碎片化”的现象。对科研机构组建和调整事项不再进行审核,重在加强规划布局和绩效评价。进一步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政策,统筹本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引进外国智力工作。
2.强化大数据管理职责,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推动政府信息系统和公共数据互联开放共享,推进数据汇集和发掘,深化大数据在各行业创新应用,促进大数据产业健康发展。完善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科学规范利用大数据,切实保障数据安全。(一)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信息化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落实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二)组织拟订本区科技发展、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工业等方面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产业布局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三)落实首都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有关精神,落实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及相关政策。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负责新型研发机构的筹建、管理及服务,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
(四)落实本市关于重大科技决策咨询的相关制度。负责提出本区科技发展战略建议。提出科技发展的布局和优先发展领域,拟订本区科普、高新技术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新兴产业中重点领域的发展规划、实施方案、配套政策及行业标准等,并组织实施。参与推进相关领域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五)拟订本区关于基础研究的相关政策措施,牵头协调区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组织开展本区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为关键性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研发和创新提供保障。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提供服务。拟订本区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推进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六)拟订本区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相关政策。拟订本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协调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实施。拟订本区科技金融相关政策,配合做好科技金融促进工作。
(七)研究拟订本区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服务业、科技促进城市和农业农村发展相关的规划、政策及措施。落实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方面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重点领域和促进政策。按照规定权限,核准、备案和上报本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工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八)贯彻落实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的相关政策措施。拟订本区促进技术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促进科技中介组织发展。指导促进本区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信息化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推进企业技术改造。为国家、本市及区政府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信息化科技重大专项提供服务保障,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
(九)落实科技项目管理的政策措施。承担本区科技信息、科技统计、创新调查和科研成果报告工作。负责落实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和科技评估管理的相关政策,统筹全区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开展科技评估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本区科技保密工作。
(十)负责本区引进外国智力工作。根据本区实际拟订引进外国专家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出国(境)培训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负责本区科技、工业、信息服务业等领域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落实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及相关政策,组织相关人才培训,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十二)拟订本区科技对外交流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负责本区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等领域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推进国际技术转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技术出口和技术引进工作。负责与港澳台的科技合作交流。负责科技、工业等领域的外事工作。
(十三)监测分析本区科技、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协调解决产业运行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联系区级有关部门科技创新工作。统筹推进跨区域的科技领域交流合作、扶贫协作和支援合作工作。
(十四)承担推进本区装备制造业组织协调的责任,组织拟订重大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依托国家及本市重点工程建设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十五)落实科技、工业等领域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订本区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促进工作。
(十六)指导和促进本区中小企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负责城镇集体企业清产合资相关工作。
(十七)负责镇村产业生产集中地(农民就业产业基地)建设。指导镇村产业发展。
(十八)指导本区软件、信息服务业的规划和管理。参与统筹规划公用通信网、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部门专用通信网。负责与国家、市级通信主干网等专用通信网方面的协调工作。促进电信网络、广播电视网络和计算机网络融合。承担北京市门头沟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十九)统筹推进本区大数据工作。承担智慧城市和全区政府网站的设施建设与推进工作,负责政务数据和相关社会数据的整合、管理、应用和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统筹协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十)负责本区无线电管理工作。负责对无线电频率资源和无线电台(站)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
(二十一)承担推进本区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做好军民融合产业的协调服务并提供必要保障。
(二十二)指导本区科技、工业、信息服务产业等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贯彻落实本区工业控制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的政策、标准,拟订本区相关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四)职能转变。
1.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应当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部、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监督。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建立公开统一的科技管理平台,减少科技计划项目重复、分散、封闭、低效和资源配置“碎片化”的现象。对科研机构组建和调整事项不再进行审核,重在加强规划布局和绩效评价。进一步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政策,统筹本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引进外国智力工作。
2.强化大数据管理职责,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推动政府信息系统和公共数据互联开放共享,推进数据汇集和发掘,深化大数据在各行业创新应用,促进大数据产业健康发展。完善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科学规范利用大数据,切实保障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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